透过以上争议可知,该“恰当”的“裁判理由”建构路径既要符合基本的说理规范要求,同时又不能故步自封,必须体现足够的实践关注。此时,我们就需要从司法适用角度出发,挖掘“裁判理由”的实质内涵以确定建构路径,并基于此路径明确裁判说理应达至的目标,以指引裁判者有效地进行释法说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