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7号程序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7号程序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杨 艳[1]

摘 要 最高法院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7号创建新的程序规则,以类推适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立法空缺,解决法院与检察院公权力失衡的司法困境,其确立的目的与立法的本意相一致,裁判依据具有合理性和规范性。但该规则不合理的裁判理由,反映了其背后的利益失衡问题。该案对“不当抗诉”的错误认定、案件内容的不完整性,以及规制范围的局限性和适用时间的短暂性,促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指导性案例选取标准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当事人放弃再审请求权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检察院应坚守法律监督的职责,法院应扩大“审查”范围,行使自我纠错的职责,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从而维护民事再审制度“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真正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7号 申请撤诉 不当抗诉 审查 终结(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7号确立了在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中,案件的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审查”的程序规则(以下简称“7号规则”)。学界对于该规则有不少的研究,但评价褒贬不一。[2]本文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应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从制定7号规则的特殊司法背景及目的入手,充分利用案例评析的作用,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剖析其法律续造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揭示其背后体现的价值失衡问题,指出其案例选取错误问题,并对该案的衍生问题——当事人放弃再审请求权情形下的处理规则[3]提供改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