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推理概念的扩张

(二)实践推理概念的扩张

尽管在给定的前提下,每个论证都能得出必然为真的结论,但当人们认识到演绎论证可能无法解决法律问题时,这就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只能根据实践推理概念的发展来解决。

1.亚里士多德传统

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两个方面对理解实践推理特别重要:他在各种“实践论证(practi-cal argument)”著作中的论述,以及他在《修辞学》(Rhetoric)[124]和《论题篇》(The Topics)[125]中对修辞论证(rhethorical argument)原则的处理。前者对一种应用的演绎推理进行了有趣的分析,而后者则预示着当代“新修辞学”运动的到来。

亚里士多德将论证分为两类,辩证法和修辞学,这一点通常被高度强调。[126]前者是带有不确定前提的演绎推理;它们可能为真或通常为真。[127]当然,从这些论证中得出的结论在逻辑上是有效的,但不一定是为真。亚里士多德把辩证推理的前提称为传统论题(topoi),并在《论题篇》中给出了许多例子。[128]它们通常是常见的格言,与法律中的许多格言没什么不同。[129]第二类论证,修辞,试图用辩证的方法和不太注重逻辑的演讲方法来说服听众。[130]

亚里士多德对这两种讨论的分析限度,掩盖了亚里士多德持有的实践推理的行为理论的完整图景。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实践推理描述了一种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未经检验的思考过程。[131]推理的结论,总是以“X必须做Y”的形式规定行为的陈述,而前提通常是正常有效的三段论形式。[132]然而,他打算[133]将实践推理的概念扩展到如下几类论证:

我需要一个遮盖物,

斗篷是一种遮盖物,

我需要一件斗篷;

我必须做我需要的东西,

我需要一件斗篷,

我必须做一件斗篷。

毫无疑问,这一论证所涉及的前提条件,可以被收紧到看起来更接近于正常演绎的格式。[134]但在这种修改之后的形式下,论证将停留在可疑的前提之上。如果把“我需要所有的遮盖物”作为第一个前提,并把“我必须做我需要的所有东西”作为第四个前提,那么结论会随之而来,但这些前提很难为真。它们过于宽泛,忽视了实现预期目标的许多可能手段和其他因素的可能影响。

看来,在热情地试图解释实践推理的明显说服力时,亚里士多德忽略了实践论证的某些方面。[135]经典的演绎推理和实践推理之间的差异,并没有使“推理”的描述与后者对立。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见,这些论证的逻辑说服力和驱动力是广泛的,但因为某些薄弱的事实前提,我们的知识空隙,或可行的替代结论的存在,有许多问题不能通过简单的演绎论证来决定性地解决。亚里士多德因此在他对概念的讨论中,确认了实践推理的重要性,尽管不是机制。

2.作为修辞的论证:没有正当理由的说服

修辞说服作为一种实践推理理论,在本世纪的新修辞学运动中得到了复兴。它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非演绎理论能否令人满意地解释法律推理。新修辞学理论从菲韦格(Viehweg)[136]的著作开始,在当代比利时哲学家查姆·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发表大量著作后获得广泛承认,[137]它主张亚里士多德的传统论题现代化,扩展其概念并将其应用于当代语境。(https://www.daowen.com)

修辞学是说服的艺术,[138]因此,这些思想家说,检验一个好的论证的标准是它是否成功地说服了它所针对的听众。[139]作为一种法律推理理论,新修辞学有一个欺骗性的理性主义基本前提:佩雷尔曼曾写道:“思考和论证的能力是理性存在的区别标志。”[140]然而,概括这一事业的理论却提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侧重点,强调说服力是好的论证的决定因素。

修辞学理论中的一个潜在缺陷,可以通过修辞论证中的强度问题来说明。仅仅是理由的数量还不能作为强度的指标,因为理由的说服力各不相同。佩雷尔曼在这个问题上独特但毫无帮助的陈述是,一个强有力的法律论证是使用先例。[141]由于新修辞学是以说服为导向的,因此理论的自然趋势是,根据打动给定的听众的能力来定义强度。然而,这一原理突出了修辞理论论证的根本缺陷。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寻找一种推理理论来补充既定的逻辑传统,被视为是在尝试找到一种正当的论证模式。[142]修辞说服永远不能提供这种正当理由。从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时代起,许多哲学家的目标就是区分具有说服力的话语模式和本应具有说服力的模式。[143]新修辞学提出了说服的手段,但不是正当化说服的手段。

无论是论证说服某一给定群体的能力,还是说服听众或修辞学家的能力,都不能为仅仅通过说服力检验的论证的成立性提供保障。一些评论家认为,用传统论题推理,就推理者而言,需要特别正直,以及诸如机智、适度、谨慎、专注、渗透、愿意重新考虑立场、具有同理心和良好的学识等态度。[144]这些属性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取的,一种要求它们正当化说服的推理理论,最多是不现实的,而且可能是不真诚的。特别是在法律领域,在司法原则和具体的事实问题上,常常广泛地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意见,期望在对抗的情况下看到这些品德,这显得尤其天真。

该理论的其他方面也令人不安。在论著的某些点上,一些基本概念被混淆了。那种声称必须在法律和其他地方检验推理的推理类型,是在许多常见语境下进行的非正式或非实质性(非演绎性)论证,与此同时,佩雷尔曼指出,作为一个前提:“思考和论证的性质,与必要性及证据是对立的。”[145]前者根据定义,是一个迥然不同的问题,而后者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不是实践推理的一种普通工具及论题。在试图解释一种给定推理语境下,仍然有说服力的非强制性证据形式时,准确来说我们说的是证据问题。

作为法律推理理论的新修辞学,面临着一个更基本的困难。佩雷尔曼在论述的开头断言,他的方法打破了过去300年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笛卡尔式的推理观(Cartesian view of reasoning)。[146]强调打破的意义重大,因为佩雷尔曼显然认为,他的理论是关于法理(和其他)问题推理的唯一描述,[147]而不只是一种描述一部分法律合理性的理论。然而,这一说明并不证明这种论证理论完整地描述了法律推理;它只是假设如此。[148]

佩雷尔曼对他最喜欢的话题的处理:正义的理念与论证的问题,很好地说明了修辞方法在处理法律问题上的贫乏。[149]佩雷尔曼指出,每个正义概念的背后都有价值判断,但无论是这些价值判断,还是整个体系的任何基本价值,都不能受制于任何“理性标准”。[150]在随后的著作中,这一原理在价值判断上的基础任意性局限出现了,[151]但找到一种方法对价值观进行推理的巨大困难仍然存在。[152]佩雷尔曼的答案是避开自然主义的方法,其关注所讨论问题或知识的历史和社会性质。[153]反应在历史的场景上,佩雷尔曼采取的关于正义的立场是,只有当前的结构变化时才需要正当理由。[154]这一观点与关于正义的有意义对话相去甚远,同时,当历史-社会的方法被应用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时,其在更具体的法律争议中的空泛性决不会更少;人们仍然无法回避不能进一步分析的规范。[155]该理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很简单,不同的价值判断是矫饰修辞论证理论的一个内在因素。[156]因此,修辞理论不是一种解决争端的具有吸引力的技巧。佩雷尔曼承认,“似乎只有力量才能决定相对价值之间的冲突”,[157]这可以解释理论,对将理性存在的同意作为命题检验的强调。[158]

佩雷尔曼在其对论证的研究中认识到,两个或多个现有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159]当认为其他可适用规则无效,[160]以及没有明确地可适用法律规则时,[161]法律推理的主要问题就出现了。然而,他没有试图在超出一般修辞技巧的应用陈述范围以外,处理这些情况。佩雷尔曼没有讨论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况的问题,因为他相信这项任务比三个解释性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都容易,[162]他认为类比推理是法律思想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基本上等同于给出一个一般规则的例子。[163]鉴于这些局限性,佩雷尔曼的论著相对较少提及法律推理,而这种法律推理能够推进我们对有说服力的论证的分析。

朱利叶斯·斯通(Julius Stone)教授试图将修辞学理论应用于法律问题的分析,这进一步说明了新修辞学的不足。[164]从他的讨论中得出的最有力的声明是,用佩雷尔曼的语言来说,主要先例是论证的根据地,或是亚里士多德的传统论题。[165]斯通承认这一观点所作的有限贡献。[166]除此之外,修辞理论尤其没有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即法律的传统论题和为一个命题提供的其他理由,如何能够正确地决定一个问题,或者说如何正当化一个给定的裁决。

3.现代哲学的贡献

一种主要基于说服的推理理论的明显缺陷,使人们更倾向于寻找一种推理检验,这种检验分析原因本身,而不是听众的反应,无论这多么复杂。在任何演绎推理的语境中,修辞学的方法和传统逻辑中都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例如,得出结论的前提条件往往少于某些或普遍的命题。它们通常是事实或法律原则的有效假设,这两者都是不可推翻的。因此,得出的结论将由前提决定;但由于前提的性质,它们将相应地被限定。

此外,在前提中使用的语言和概念必然是不精确的。虽然对常见和特殊用法的仔细关注,以及对关键术语的事先法律讨论可以减少歧义,但消除这一问题的可能性很小。

承认上述问题,毕竟,这些问题困扰着每一种话语方式,我们就可以把注意力转移到正当性的问题上。当修辞学以结果来衡量论证时,对实践推理的正当模式哲学探索,将侧重于特定语境下被提出的理由的内容和相互关系上。

由于他们对细节的严格关注,许多当代哲学家对实践推理进行了富有启发性的讨论。[167]然而,目前的论著没有一部是涉及法律语境的长篇论述,[168]也很少强调相互竞争的演绎的问题。因此,在这门学科中发生的实践推理,其性质在本质上仍然是未经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