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主义与逻辑的选择

(四)语用主义与逻辑的选择

最强逻辑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它以所有有效论证的详尽清单为前提。最弱逻辑几乎毫无用处,因为它把对论证有效性的判断留给了其中一个论证前提。任何现实逻辑都应该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然而,似乎没有硬性标准来确定一个人应该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确切位置。显然没有唯一逻辑这回事。只是有许多不同的逻辑,这是一个选择问题。

这里有一个权衡。逻辑越弱,往往越简单。在科学中,简单性常常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如果我们可以相信麦卡迪的话,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太多弱点是以有用性为代价的。对于检验论证有效性而言,较强逻辑更有用,但它们往往更复杂。考虑到这种权衡,因此,我建议使用最适合所讨论的领域以及在那个领域的推理任务的逻辑,不可能只有一种逻辑。(https://www.daowen.com)

在我看来,逻辑应该适应于它所应用的领域的概念化方式。更具体地说,用于法律推理系统的逻辑,应该尽可能多地表现出与法律推理有效性相关的法律领域特征。如果事实证明,为了推理的目的,区分多个法律领域是有用的,那么逻辑就应该尽可能多地显示出相关子领域的特征。在后面两个小节中,我将给出两个逻辑例子。我认为,这两个例子对它们试图抓住领域的结构展示得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