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数据正义观”的司法能动主义

(一)塑造“数据正义观”的司法能动主义

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适用领域,由于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现行法律条文的使用出现了滞后性。法官在面对日益增多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时,法官不能回避案件,应该审判案件。法官应坚持司法能动主义,利用他们的权力,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35]在面对数据竞争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法官应坚持“数据正义观”为前提的司法能动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保护人的尊严。数据不仅承载着数据主体的人格利益,同时也包含着数据主体的财产利益,数据权利具有双重面向。关于个人信息的的价值识别问题,个人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已经成为共识。“人的尊严”表征着人是主体、目的,而非手段、工具,拥有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的尊严。就现代社会而言,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既表现为个人在社会上的自主决定应当为他人和法律所尊重,同时也体现于在私人领域中能够独立地展示自我。所以,人必须拥有能够为自己所独立支配的私人空间,换言之,人的隐私不受侵犯。[36]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据隐私、数据黑产、数据泄露等问题频发。新浪微博APP涉嫌5.38亿条微博用户的信息泄露;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贩卖用户数据,涉及腾讯、百度、京东、今日头条、新浪微博、携程、12306等96个互联网公司;2020年4月万豪受到第二次数据泄露打击,再曝520万用户数据泄露。保护人的尊严是“数据正义观”的第一要义。(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确保数据的公平占有。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彻底的改变。数据成为新的财富和新的生产要素,大数据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一是数据信息掌控不对称,“所有的数据都由我们自身产生,但所有权却并不归属于我们”。[37]普通民众每时每刻都在生产数据,但却无法控制和利用这些数据,也不知道哪些数据被收集了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被收集的数据。[38]与此同时,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正在滥用收集的数据,对消费者进行评级。由于评级的算法多涉密且很难被消费者所知悉,这种评级的行为可能涉及消费者的歧视问题。[39]二是由于技术或者经济等相关方面的原因如没有互联网设备、缺少互联网知识等造成的数据鸿沟,数据鸿沟对一些社会群体进行赋权,而对另一些社会群体则没有。[40]司法机关在适用三重授权原则时,对于“用户授权”的判断应在确保数据公平占有的前提下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