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击了法学教育培养法治思维的目标设定

(一)司法考试冲击了 法学 教育培养法治思维的目标设定

历经近20载的洗礼与试错,司法考试凭借高效便捷、节约成本的运作模式,不仅契合我国传统的书面考试形式,也在一个考生基数庞大的国家人才选拔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属于不同的制度设计,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两者又并非毫无联系。“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但司法考试是接受法学教育者从事司法和律师工作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势必产生冲击。”[8]

学界对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其一,引导说。引导说认为既然承认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冲击,不妨用司法考试引导法学教育,成为法学教育的风向标,法学教育应该侧重司法考试内容与形式,教学活动应该穿插司法考试内容。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法律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实现国家的法治治理,而司法考试制度便是在这些法律人中精中选精、优中选优,两者具有目的一致性,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选拔法律职业从业人才的前奏,应该与司法考试相融合,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该学说认为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获得法律从业资格的重要测试方式,已然成为法学教育质量、办学水平的一个客观衡量标准,也正推动着法学教育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教学目标、教学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改革。速成与实用成为引导说下法律人才的主要培养模式,研究司法考试内容与题目形式,成为教学注意内容。[9]其二,界限说。界限说认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定位不同,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性教育模式,司法考试属应试教育模式,后者是通过主客观题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该学说指出司法考试本应考查法律思维、法律实践技能,但题目设置过于注重知识考查,非实践分析能力,由此导致司法考试丢掉职业能力考查的初衷,致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在人才培养模式上逐渐趋同。界限说强调了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地位,指明法学教育不应受司法考试的引导,应该秉持自身定位。曾宪义教授说过:正因为有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各法学院系培养了一批合格的法律人才,司法考试才有基础,没有成熟完备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土之木。[10]

事实上,司法考试之所以会给法学教育带来冲击,导致法学教育目标设置偏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未能找到本质相同点。按说,法学教育本应以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目标,即培养法律人“像律师一样思考”,但受司法考试影响,大学课堂上普遍存在法条主义,更加注重理论知识的讲解。而本应侧重实践知识能考查的司法考试,囿于考试形式限制也转向了对理论知识的考查,使得司法考试在题目设置上未能将实践知识考查上升到应有的高度,致使法律职业出现了离线型与大众型缺陷,不同法律从业者很难在法治话语中进行对话。理论知识(知识技能)与实践知识(实践技能)两者在获取途径、存在形式、自身特性上存在差异,但又密不可分:“法学实践知识是法学理论知识上升为法学素养和法律技能的必经之路,而法学理论知识是获取法学实践知识的基础性要素。”[11]由此可见,法治思维乃是沟通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桥梁。一方面法学教育乃是培养法律共同体,使学生们“像律师一样思考”,而司法考试正是对学生们思考方式的考查,两者具有相同的目标宗旨;另一方面理论知识只有在法治思维的引导向才能运用到实践,由书本上的法律向实践中的法律转变,法治思维是衡量法律人职业能力高低的最重要的标准,而实践知识也在不断地积累与试错中提炼为理论知识,两者借由法治思维彼此关联与沟通。只有实现以“法律知识传授为中心”向以“法律思维培养和测试”为中心的转变,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过程中的“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等才能实现两者的互动。[12]

“法律的理性与思维本质决定了作为培养和选拔法律人士主要方式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只可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基础而展开”。[13]一旦将法治思维作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连接点之后,两者目标就会趋同,法学教育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法治思维,通过案例分析及模拟实践操作等方式将知识能力转化为实践能力;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也在测试考生知识掌握的情况下,以案例分析等形式考查考生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法律体系的理解掌握能力,通过案例具体分析过程检验考生是否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水平。由此可见,作为法律人基本的职业素养,法治思维体现着法律人认识问题、解释问题与处理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都需予以关注的重点。只有当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都注重法治思维时,才能消解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并使两者在目标宗旨上实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