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6年02月10日
引 言
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围绕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构造所展开的探讨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同意条款与优先购买权条款的问题,包括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双重限制”与“单一限制”立法模式与适用法律争议等。[2]二是关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正当性问题,即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权转让自由,限制边界何在以及如何创设股权转让“选入式”规则。[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核心难题,在于其涉及的主体繁多,其间既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内部股东和外部第三人之间具体利益的权衡,也包括合同自由与国家强制的边界如何厘定等问题。[4]虽然近年来司法解释已经在公司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股权转让条款有所调整,但主要针对的还是程序规定等技术层面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上述理论所关切的利益和价值平衡。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件司法裁判中的争议为起点,剖析当前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利益配置失当之处,进而以利益衡量为中心重新审视和厘清传统释义中的争议,尝试从利益平衡视角提供制度改进的思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