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结果支持哪些结论
显然,很多结论都可以得到比较法结果的支持。仅举一个例子,人们可以根据对一国法律体系相对复杂程度的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在一个国家教育更多的律师是可取的。与其试图列出比较法研究可能提供数据的所有可能结论(这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概括地描述一些比较法可能或不可能提供支持性信息的问题似乎更有用。就我们目前的目的而言,更有趣的问题是法律问题。问题就缩小到比较法是否是一种法律方法。
让我先排除一个重要的领域。显然,比较法研究为比较法问题提供了有趣的结果。例如,如果一个人想知道德国和英国是否以及如何对“意志缺陷”(如欺诈和错误)进行不同的监管,就应该进行比较研究。[20]然而,比较法并不是一种特定领域的方法,而是作为研究的对象。[21]
比较法是一种法律方法并不明显。[22]大多数法律问题涉及特定法律体系的内容,无论是国家、地方、超国家还是国际。为什么比较信息与这些问题的答案有关?人们认为关于某一特定法律体系中的实在法问题的答案,仅凭该法律体系的信息就可以得到回答,而在这方面,比较信息没有多少可供参考的。[23]
1.McEvoy的清单
在这方面,M cEvoy起草了一份比较法的目的清单。[24]M cEvoy列出并讨论比较法的以下目的:发现(1)欧洲法律是否可以协调统一;(2)一个特定的法律汇编(如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是否可以成为一个体系;(3)人类的思维在广泛的文化群体和学术学科中是否是普遍的;(4)法律是否应当协调一致。
人们可能同意或不同意这个目的清单,但这些问题都不是典型的法律问题。除了第三个问题外,它们都以法律为主题,但是没有一个涉及法律的内容。
2.冯·巴尔(Von Bar)的讨论
在一篇关于义务比较法的论文中,[25]冯·巴尔直接回答了比较法在典型法律环境中的使用程度问题。他的观点是“法院很少使用基于比较法的论证”,立法者有时在以下情形时使用比较法:
(1)可以增加对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的支持;
(2)由于协调问题,国内法必须与外国法相协调;
(3)从中汲取灵感,解决相当狭隘但是社会紧迫的问题。
在立法者使用比较法的三个方式中,只有第二种方式(协调)是比较法数据为立法提供理由及其内容。稍后我们将回到灵感的问题。然而,根据冯·巴尔的说法,比较法的主要“法律”运用是在学术著作中。然而,冯·巴尔并未说明这种使用是否是为了证明科学结论的合理性,如果是的话,是哪种结论。然而,他确实提到了比较法作为研究对象。(https://www.daowen.com)
3.寻求更好的法律
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主要动机是找到如果不是最好的那么也是好的法律。[26]其理念是外国体系中有关规则的信息告诉我们这些规则的质量,以及在本国法律体系中采用这些规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事实上,关于一项规则或更可能(一组规则)如何运作以及在何种边界条件下运作的信息,对于评估此类规则是否可能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候选规则非常有帮助。不应忘记的是为此目的,比较法数据应辅以一项或多项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加以补充,即人们不能仅仅“看到”一项规则是否发挥了良好作用,但这并不减损比较法数据的相关性,因此也不减损比较法作为一种方法的成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比较法的这一功能并不在于描述法律或为特定种类的案件提供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而是在于评估规则是否可能成为某些法律制度的候选规则。只有当人们把法律科学当作一门真正的规范性科学,作为一门旨在回答诸如“做什么才是正确的事”这样的问题的科学,比较法的这种功能才能支持对法律的描述。[27]
4.解释法律的内容
比较法研究有一个明显有助于解释法律内容的分支,即法律移植研究。[28]比较法可能有用的另一种解释性研究是试图从法律或非法律因素来解释法律的发展。如果在不同的法域中,特定的因素以类似的方式与特定的法律发展同时出现,这就为这些因素导致发展的结论提供了支持。
5.欧洲法律的协调
对比较法研究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灵感来源是对欧洲法律特别是私法的协调。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比较法数据与有关协调的结论之间的关系。M cEvoy认为这些数据将与决定欧洲法律是否能够协调一致有关,但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只有在特定的假设下才会如此。
通过引入一个对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的单一民法典,欧洲私法可以“轻松”得到协调。在合理的范围内,该法典的内容可能是任意的。最有可能的是,对这样一个举措会有很多阻力,而且以这种方式引入民法典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如果人们想要的信息与如何成功引入统一的欧洲民法典这个问题相关,那么所需的信息将是预测性的。它应该可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以及什么样的法典内容,可以在欧洲实行统一的私法典而不引起太大的阻力。在这方面,比较法研究是否提供最相关的信息,似乎是令人怀疑的。
当然,如果欧洲要努力建立一个共同私法,这是各成员国私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共同因素,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有些建议,例如共同参考框架草案,[29]可能会造成这种印象。不过,这样的妥协是否会带来好的法律还有待观察。[30]
更有可能的是,比较研究启发了合适的欧洲私法的设计。但是提供灵感属于启发式的领域,而不是合法性和方法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