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解构与政治民主化前景下,如何面对立法分歧成为一个棘手难题。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之要求,忽视立法过程显然已不可行。立法作为政治与法治的结合体应当进入研究视野,而关于立法分歧的解决可说是立法研究的根本性问题,“皇冠上的明珠”。对立法分歧的研究从其实证状况与现实需求展开,分歧的发生广泛存在于立法过程中,而因分歧引致的立法现代化危机悄然而至,埋藏极大隐患。因此,面对立法分歧,压制或忽视均绝非上策,只有在包容分歧的基础上实质予以解决,才是立法正当性的来源。紧接而来的问题是,立法分歧化解途径该怎样建立。政治制度民主化的发展历程为我们提供清晰脉络,经由代议制而起的分歧解决机制,直到协商民主才获得理念上的完善,并通过程序法治视角自行圆满。借助这种观念,公正平等、充分论辩的程序机制便是解决立法分歧的有力途径。但针对立法分歧的程序框架无法为论辩语言的困境提供任何有效方案,因为在澄清论辩语言的类型及其使用规范前,任何程序设置都将是笼统空洞的。语用分析方法被运用至分歧解决过程中。立法分歧产生的原因在于事实认定、知识理解、价值偏好的差异,而分歧本身是话语的,不同原因的分歧所使用的论辩语言亦各不同。对应之下,理想的论辩语言是事实陈述、科学阐释、价值诉求。通过语用区分,立法分歧解决机制建构起来:事实分歧交给证据,知识分歧交给科学,价值分歧则进行辩论。在三种论辩模式中,“会话合作原则”可以得到充分运用,分歧话语的使用须以分歧解决为原则。专家意见的分歧难题在该机制中被分解,核心方式仍然是依据语用划分,审视专家意见内容,对其观点分流处理。专家话语权威性对解决分歧造成的阻碍随之消解。
(编辑:金 梦)
[1]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55)的成果。
[2]张可,男,湖南湘潭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
[3]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分歧主要通过立法审议程序解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分歧则通过审查程序解决。但在《立法法》中,无论审议或审查,采取的形式均为讨论。
[4]参见宋方青、王翔:《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功能与优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117页;李店标:《从讨论到辩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完善》,载《理论导刊》2015年第8期,第4页。
[5]马德普:《论协商民主对代议民主的超越》,载《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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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帆:《多元化、分歧与公众参与立法的难题》,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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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利明:《《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争论问题——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几点回应》,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4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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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志辉:《关于村委会的立法争论》,载《南风窗》2010年第20期,第21页。
[15]参见刘松山:《一部关于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上]——《立法法》制定过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式》,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5期,第6页;《一部关于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中]——《立法法》制定过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式》,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6期,第7页;《一部关于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下]——《立法法》制定过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式》,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7期,第5页。
[16]本报评论员:《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载《人民日报》2020年5月2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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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研究较有代表性的文本包括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国社科院2009年发布之《法治蓝皮书》,齐爱民教授于2005年及2009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学者建议稿》,张新宝教授2019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https://www.daowen.com)
[19]张新宝:《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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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政治的环境”这一概念由沃尔德伦提出。意旨现代社会的个体之间既存在分歧,又因为他们身处一个群体,“需要一个共同框架或共同决定或共同行动进程”,来实现个体目标并推进社会共同进程。参见Jeremy Waldron.Law and Disagreement〔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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