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论是一个舶来品,我国在引入这一概念时,既参考了德国的理论,也参考了日本的理论,但却忽略了他们自身的差异性。由此引发的,利益衡量与相关理论之间的混杂和误用,主要包含立法与司法中利益衡量的表述不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中的利益衡量的位阶错乱、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与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的混同使用。因此,在对利益衡量论进行考察之前,应当对意欲考察之对象进行界定,以免出现与他人语境的脱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