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学理论组成部分的范例式问题解决方案

二、作为 法学理论组成部分的 范例式问题解决方案

若承认法学理论具有启发性功能,那么也就会同意其与法律适用有关。当然,这就进入了一个遍布荆棘的领域。正如大家在谈及赫克所常说的那样,自放弃“概念法学”之后,从理论中根据形式逻辑演绎出结果的“颠倒方法”(Inversionsmethode)就不再被允许了,因它事实上是一种循环论证(einen vitiosen Zirkelschluβ)。但这也意味着,法学理论应用方面的特征基本上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若按照前述波普尔的定义,用“命题”(Sätzen)来界定理论,或按照法律方法的通行观点把理论当作“陈述的体系”,前述不明确性就会出现;[18]因为除了逻辑推论这一方法外,很难以其他方式从单纯的命题或者陈述中获得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