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人的实际工作中,理论似乎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教科书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理论,学生热切地加以学习,而司法也常常予以运用。然而与之相对的是,明确讨论法学理论的文献却非常匮乏。[4]概因在克服“概念法学”之后,特别是“问题思维”广泛传播以来,学术界已经对于法学理论的作用丧失信任。是故,首先必须进一步阐明理论对于法学的意义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