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并非“从宽”
何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程序简化?一般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程序从简是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5],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减少法庭辩论等环节的程序性设计。本文所探讨的程序简化不包含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非羁押性或轻缓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等,因为强制措施的适用实际上是将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判断被追诉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涉及实体判断。本文仅探讨程序上的简化问题。
程序简化是否是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从宽”?有学者主张,程序从简是认罪认罚案件程序性从宽的一个方面。例如,陈卫东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从宽处理既包括程序法上的从简以及可能带来的依法不捕等,也包括实体法上的从轻、减轻处罚。”[6]有学者对程序的形式简略与运行迅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从宽”的意义提出疑问,[7]有学者则明确认为,“庭审程序的简化应当不属于‘从宽'的内容。”[8]
本文同意认罪认罚的程序简化不属于“从宽”的观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庭审程序的简化利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而对被追诉人来说在程序简化过程中实质上是缩减了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程序从简并不等于对被追诉人的“从宽”。理由在于:首先,所谓的程序简化是相较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简单化构建。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并致力于对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要求的正当化建设,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不断加强对被追诉人个人的权利保护与对公权力机关进行权力限制。可以说,这种设计理念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例如,刑事诉讼法对时限的要求,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由权力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滥用权力的后果及救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在各环节所享有的权利、严密的证据规则等等均体现了上述理念。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压力之下,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员额制改革等多项改革举措渐次展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均面临司法资源不足、工作压力大的难题,简化程序可以减少其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物力,使其成为真正的受益者。而对被追诉人而言,程序简化虽然使其快速脱离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环节,这至多只能是使得被追诉人的快速审判权得到保障,不能因此说被追诉人从中额外受益。毕竟,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是每一位被追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同样享有该项权利,其案件同样不应当被拖延。[9](https://www.daowen.com)
有些学者所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是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似乎可以为认罪认罚的程序简化提供正当化的依据。在此推论之下,程序简化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奖励,因此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角度,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提供了正当性。但正如前文所论证的,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对被追诉人的利益的增长并不显著,而更多有利于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应属于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从宽”。因此,需要从其他视角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进行充分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