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裁判理由”的实质就是进行法律论证

(一)建构“裁判理由”的实质就是进行法律论证

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作为一个动态推理过程,核心在于建构合理、合法并具有说服效果的“裁判理由”。然而该“裁判理由”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呈现在裁判者面前,它的正当性及相干性必须经过有效论证。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看,建构“裁判理由”,其实就是进行法律论证。对此判断我们可从以下两点予以阐释:

首先,建构“裁判理由”的过程就是进行多层论证。虽然不同类型案件及不同诉讼文书建构“裁判理由”时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所建构“裁判理由”的基本框架或通识体例大体相同,对此可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16]即以诉讼请求为中心,以争议焦点和裁判论点为说理支点,详细回应控诉方意见、辩诉方意见及说透法院意见。体现在论证层次上,它是对一系列裁判论点层层论证的过程。其中的裁判论点,就是法院对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判结论,是对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果,并明确地表明出判断人的主张或态度,如判断人赞成或反对什么。从整个裁判说理来看,法官的“裁判论点”在整个论证过程中担负着“论证对象”的任务,是开展修辞论证“开题”的“题头”。[17]服务于此论点,论据则是用来证实论点的根据,主要回答“为什么”如此认定或裁判。从此方面来看,裁判说理就是一个逻辑清晰、层次鲜明的问题论证。其中裁判结论可称为总论点,它是由若干分论点构成,每个分论点又由若干论据支撑。而对裁判结论的说理实质就是从证据论证到事实认定再到运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评价的一个环环相扣、层层分级的论证过程。此时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就不仅要呈现静态的理由论据,还要呈现动态的论证逻辑。对此过程我们可简示如下:

图示

(注:1.由于判决书所呈现的推理过程是法官真实思维的“倒叙”,因此图示的第一层次论证往往是在最后实现;2.每一层级分论点不止一个,如第三层级可存在分论点A1、A2、A3……;第二层级可存在分论点B1、B2、B3……;第一层级可存在总论点C1、C2、C3……)

其次,建构“裁判理由”的内容就是实现各证立要素规范合理。通过如上图示可知,司法活动中建构的“裁判理由”既包括对证据采信的说明、事实认定的阐述,又包括对法律适用的论证,以及贯穿于如上三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的说理。这也进一步印证,在“裁判理由”分类中,将其分为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和法律适用理由符合司法现实。具体操作中,一方面,事实理由构成说理论证的起点要素。由于作为“裁判理由”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而是法律认定的事实,因此裁判说理最开始就要在法律框架下依照法定程序,利用证据包装、构设出“客观事实”。此时,法官说理应重点围绕两点内容:第一,认定的事实是依据证据规则,通过证据链条证明了的案件事实;第二,该事实必须要在现有法律规范中逻辑的推导出来,即通过法律语言进行描述。另一方面,法律理由构成说理论证的关键要素。伴随新型疑难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准确选择法律、合理解释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对每一位法官都是现实考验。”[18]此时,法律理由不仅要指出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还必须对法律的适用进行阐明。换言之,即不仅包括裁判所援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则,还包括对这些规则何以能运用于该案裁判的证成与说明。综合以上两方面,“裁判理由”在内容上就可分解为三点:一是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法律依据。这是法律理由的核心要素,也是所有裁判理由不可忽视的内容;二是对该法律规范可适用于某案件事实的说明。经过第一轮论证,虽然我们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如何将这些规范可丁可卯地“嵌套”在案件上,需要进一步论证;三是对缺乏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相冲突的补强。如对法律原则作为裁判大前提之条件与限度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