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至“可接受性”目标的法律方法的运用与实效
从论证视角来看,法律决定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就取决于证成的质量,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大小前提是否明确以及论证过程是否有效。此时,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就自然成为裁判理由建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方法。其中法律解释的主要作用是确定裁判的大小前提,通过阐明法理和情理把不清楚的说清楚,排除合理怀疑;而法律论证的主要作用是保证裁判结论得出过程符合逻辑性、科学性和可接受性要求,增强理由的说服力度。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除此二种方法外,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及利益衡量等同样运用于理由构建中。不过从其作用来看,法律发现的目标是发现裁判大前提,其功能和法律解释存在一定重合;而法律推理和利益衡量方法则和法律论证中的逻辑论证和论辩存在目标一致性。为集中论证,此处将主要围绕达至“可接受说理”的解释方法和论证方法的运用实效展开论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