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与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

(三)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与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

司法上的利益衡量分为两种,分别是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和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由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所倡导,强调法律构成之外的,对案件事实中冲突利益的比较与衡量。正如前者所言,“最初的裁判过程中,应该有意识地排除既存的法规,在一个全然白纸状态下,考虑这个事件的应然解决”。[17]由此可见,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是一种得出案件结论的推导方法,其着重强调的是一种裁判思维,而不涉及具体个案的解释。

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即利益法学派主张的利益衡量,认为利益衡量是一种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需在具体个案中寻找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案,以实现裁判的妥当性。当然,这里的法律漏洞并不仅限于法律的缺位,还包括诸如法律规范之重复等类型。由此可见,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更类似于价值判断,基于对法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维度,二者基本可以等同。这里的利益衡量,也更加趋近于法益衡量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在入罪法益与出罪法益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以正当化事由等形式来解决个案公正,成为一种价值判断的方法,具有其合理性,这一点也不存在太大争议。由此,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将成为本文审视的重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