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分歧解决机制的语用分析:方法论基础与制度完善
张 可[2]
摘 要 立法是政治的过程,而政治意味着分歧与妥协。但近代以降,立法不仅有其政治属性,还作为法治本应涵盖之一部分具备法治属性。因此,立法分歧应得到论辩,而论辩过程应得到规范。经过近代立法理论演变,程序法治以超越形式与实质法治的视角,认为面对立法分歧,正当的论辩程序赋予论辩结果正当性。然论辩之后潜藏的是语言困境,即分歧话语的规范使用和专家意见的处理矛盾。语用学由此具备适用于立法分歧解决的方法论基础。根据语用学理念建构,立法论辩语言被划分为事实陈述、科学阐释、价值诉求。事实分歧交由质证,知识分歧交由科学,只有价值分歧才是立法辩论的前景与依归。当陈述立法事实及价值诉求时,参与主体地位并无优劣之分。当科学阐释被需求时,专家身份方得以凸显。借助语用学建构,立法分歧解决机制一定程度得以拓展。
关键词 立法分歧 解决机制 语用学(https://www.daowen.com)
无论一国立法制度中是否存在立法辩论,立法意见的分歧总是难免。起因在于,复数的人是多元化的个体。启蒙时代后,人作为主体的观念得到极大宣扬与释放,人不再是某个最高秩序的附庸,个体偏好开始被重视继而进入政治生活领域发挥影响。但个体偏好表征的民主赋予政治新的正当性同时,又将关注点引入不同个体偏好的位阶与取舍难题。反映到立法领域,现代立法过程的意见分歧随之诞生。至此,问题已经显而易见,那就是多元个体偏好引致的立法分歧、冲突应当如何得以妥善解决?如果说不考虑观点的属性与位阶,一视同仁全部纳入立法草案显然不可能。一则立法草案文本容量有限,承载不了过多主张;二则立法意见或观点不会一概针对不同领域,必定存在针锋相对、根本矛盾的诉求,一并吸收为立法内容,就造成立法融贯性崩塌。又或者凭借一个更高级的权力意志、领导意志直接对不同立法主张、诉求作出判别和筛选,由此决定立法文本的最终价值取向。在形式上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实质上却缺乏正当性基础。因此,针对立法主张、观点、诉求之分歧,要明确两点思路:其一是必须有对分歧的解决过程,其二是对分歧之解决必须具备充分理由。我国《立法法》明定制度中,立法分歧的解决主要包含于立法审议、审查。[3]现行立法程序虽给予分歧讨论一定空间,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如观点交锋较少、讨论时间偏短,从而导致审议浮于表面、走马观花。学者们注意到,西方议会萌生的立法辩论或可为我国立法制度完善提供借鉴。[4]需明确的是,制度作为一项手段是为解决问题,而不是为在形式上建构制度自身。立法审议、审查、辩论很大程度都是为听取立法意见、解决立法分歧存在,立法辩论值得被嵌入我国立法审议程序,但冀望单靠引入一项立法辩论制度就能够解决所有立法分歧不切实际。现代立法理论已发展至程序法治阶段,解决立法分歧的关键就是展开充分讨论或辩论。根据这一路向构建立法制度,将引致论辩语言的运用难题,即语言的泛用、滥用可能使得立法真实目的或所依据的现实真相被掩盖,立法参与者为语言迷惑而作出有悖本心之选择。本文尝试通过语用学对立法分歧论辩语言进行解构、分类、建构,在此基础上理清论辩语言的类型区分,并耙疏不同语言类型中专家身份的优势限制,继而提出完善立法分歧解决机制的语用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