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利益衡量论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利益衡量论

赵 吟[1]

摘 要 人合性利益并非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最有力的论据。股东优先购买权根源于其他股东之特别财产,藉此与转让股东之特别财产形成互动,属于请求权范畴。其价值指向为尊重当事人基于出资的稳定预期,而非从结果意义上确保股权内部获得。在利益衡量的方法中,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统筹解决。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优先保护,并不代表转让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遭到摒弃。为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基点,厘清同意要件的区分功能,准确认识权利受到实质侵害的标准,原则上肯定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为其他股东和第三人提供合理救济途径,以使各方利益合理共存。

关键词 股东优先购买权 特别财产 交易逻辑 利益平衡(https://www.daowen.com)

股东优先购买权自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初便存在,后经2005年修改增加多个股东按比例行使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规则,直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作用力度已然有所改变。如何定位股东优先购买权并准确适用相关规范,是一个看似陈旧却又历久弥新的话题,需要从源头寻找答案,通过何以产生、何以实现的逻辑梳理,检视规则与实践的是是非非。在此,需要借助利益衡量的方法,以解决价值冲突。利益衡量是最常见的法律方法之一[2],旨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且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的价值判断。[3]当发生冲突时,为重建法律和平状态,一种权利必须向另一种权利(或有关利益)让步,抑或两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于此,司法裁判根据具体情况下各法益的“重要性”来从事衡量。[4]作为立法创设的利益平衡机制,股东优先购买权关涉维护公司内在秩序、股东在先利益、股权交易效率、股权转让自由、第三人交易公平等多维价值,需要在明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探寻作用路径,在多元利益冲突之处进行理性分析和价值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