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司法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
在处理数据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方法已经无法应对新型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强调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三者之间的权益分配是法官需要进行的权益平衡。目前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出现了一系列的司法适用困境。如现行法律条文的滞后性,不论是《互联网专条》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都无法全面解决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公认的“商业道德”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数据相关权属界定的模糊性。数据司法适用的困境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