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个低成本的创新方式来实现均衡的课程设置

(二)以一个低成本的创新方式来实现均衡的课程设置

在将注意力转向这些特有的创新课程体系的方法之前,必须明晰设置均衡课程体系的最终目标:一是将实体法教学纳入到更为广泛的技能教学之中,从而使技能覆盖成为同理论覆盖一样重要的教育体系架构标准。二是构建一个体验式学习进程,首先在有序的环境中向学生提供以技能指导为基础的理论框架,之后教导学生在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完成各项法律工作。三是以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合作为特色,避免出现将体验式教学完全“外包”给实务界的情形。[252]

这些方法并不是为了建构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教育规划,也不是为了取代综合性教学计划的研发过程。而且这些方法并未试图在一个均衡的课程体系中设定技能课程学分的数量,学分的分配问题是由他人执行的另一个重要规划。[253]接下来的建议应该被视为一些策略选择,学校可以将它作为更庞大策略的一部分,以实现一个平衡与良好融合的法学院课程体系。

1.将法律技能与能力的入门教育并入法学院的大一课程

许多学校早已在大一便开设诸如为当事人处理难题之类的法律技能课程或法律项目。其中,哈佛法学院对其大一课程体系的介绍引起了轰动,其通过阅读以及研析案例的方式以重点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法律技能。[254]纽约大学设有一个集中且长期的法律项目,通过模拟式与实操式项目将法律技能教学与法律调查和写作融合在一起。[255]当前,其他诸多学校也已经开始研发致力于传授法律技能的类似课程,这类课程有时与法律调查和写作的拓展项目相结合。[256]

学校也可以将初级技能教学纳入大一的课程之中,但这需要该阶段课程指导教师的协同努力以在课堂中融入技能练习。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大一的课程设置具有组织性与统一性,学校可以预先选定想要介绍的四五项专业技能,并在大一的实体法课程中以这些专业技能为基础融入一系列协调性训练,对学校而言,完成上述两项工作是可行的。无论是单独传授法律技能还是融入协调性训练的方式,都将有助于大一的法科生在今后更为宽广的法律职业道路中发挥其法律分析、推理能力。

2.将技能实验室作为中级技能培训纳入法律核心课程

汉姆林体验式课程进阶计划中最受欢迎的一部分,便是将一学分的实验课模块附加到核心的法律课程中,并要求法学院的大二学生至少上一门这样的实验课。[257]“法律技能实验室”的灵感来源于大学理工科的实验室教学结构。该实验室课程的大部分时间用于传授实体法资料,同时设计一个小型实训环节,使学生所学知识得到实践运用。[258]技能实验室课程使得学生能够在执行一系列法律任务并获得反馈意见的过程中获得大量经验,并以更直接的方式与同时进行的实体法教学相结合。[259]同时,实验室可以聘用兼职人员来教授辅以实体法课程的一学分实验室课,由此成本便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实验室课程要求教师在其不熟悉的领域内教学(而兼职人员对实验室课程更为熟悉)。[260]同时,鉴于技能实验室课程的学分很低,却又能与核心法律课程一样受到悉心指导,因而,该课程对于那些试图平衡选修学分的支出和竞争性需求的学生来说,是一种低成本选择。

虽然技能实验室课程存有值得称道之处,但仍需对其持有警戒之心。具体而言,学院教师与兼职教授在进行课程责任划分时,可能会陷入单一的“外包”误区。这种“外包”并未将学生的课堂学习和实验室学习加以整合,而是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分离。[261]将实验室的开发完全委托给兼职人员而不进行合作,很可能使得在该领域执业的律师认为学生应该知道怎么做,进而进行一系列如维克托·弗莱舍所说的“菜单式培训”,但其与实践下的理论化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二者不可同一而语。[262]另外,一个“外包”的技能实验室课程可能会传递诸如只有在技能实验室课程中才能够真正学习到如何工作之类的信息,从而存在有损课堂教师权威的风险。

另外,合作、交流以及协调是技能实验室成功的关键。[263]教授们需要对练习加以筛选,以保证这些练习能够补充并应用于基础课程中的实体法教学,并且确保这些练习能完美适应于整体教学计划之中,以此实现课堂教学和实验室教学之间的协同效应。[264]一种解决方式便是选择学生难以掌握的理论问题并通过实际应用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265]正如同汉姆林法学院实验室所要求的那样,如果将正在研发中的技能实验室作为系统化项目的一部分,那么其也需要融入到通过课程体系设置来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的综合性计划之中。[266]

3.为法律基础课程提供在线短期课堂

最不幸的是,传统的法学院课程为学生学习更多专业技能的全面发展设置了障碍,其中之一便是在高阶法律课程中专门或大范围使用案例对话教学法。[267]选择这种课程模式的结果是,意图学习涵盖律师资格考试内容课程的学生,最终选择了大量采用重复指导性教学的高选课率课程;而非小规模教学的课堂,但这些小规模课堂才能够为学生的表现、反馈和更广泛技能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机会。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像将法律分析和推理教学纳入案例对话法一样,将其他技能教学实质性地纳入高阶法律课程的组织结构中。[268]纵观全球范围内的低成本选择方式可以发现,将核心法学理论从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完全分离出来,并把其中的部分理论教学以一种较小的、低学分的课程模块形式加以展现也具有可行性。为此,许多学校会在暑期或者不同学期之间提供短期课程。[269]科技的进步也使我们能够收集预先录制的有关核心法律主题的相对简短、重点突出的“Ted演讲”。[270]

法律指导中短期教学模块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其为学生提供了获取法律资格考试中某些课程主题基础知识的一项低成本选择,并使其能够在自身期待实践的领域选择更加集中且深入的法学课程。[271]一旦学生选择这种短期课堂,一些法律核心课程的学生参与人数将会减少,这便于将更多互动的、以技能为基础的教学方法纳入到法律核心课程的教学之中。[272]

4.在高阶选修课程中丢弃案例教科书(https://www.daowen.com)

法学调查技能在法学教育中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项专业技能。美国律师协会就此要求所有法学院校开设有关法学调查技能的课程,并将基础性的法学调查技能作为大一法学调查和写作课程的核心组成部分。[273]然而,高阶层的理论教学仍依赖于一册汇编的案例教科书以收集并向学生传授相关实体法(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通过在高阶课程中丢弃案例教科书,并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调查和发现相关法律,法学院可以更好地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逐步提高学生法学调查的初级能力。[274]

科技的进步使得相关教学材料取代印刷版的案例教科书成为可能,其为实体法领域的基本理论提供了网络平台,并为学生研究相关法律提供了结构化的门户网站。使用结构化门户网站而非单一书目进行教学为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可能性,这主要源于网站可以将法规、行政管理规则以及其它资料予以整合。在课外,学生也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这些教学资料完成具有针对性的调查任务,这些任务从基础的法学框架开始,引导学生查询特定类型的相关权威性文件,如行政法规实施条例或国税局意见信等。随着课程的推进,任务将越发无规律可循,所以学生便需要结合其在以往课堂任务中习得的调查方法,以完成今后的任务。[275]在课堂上,老师可以借鉴许多在案例对话法中使用过的类似的教学技巧,如在学生面前通过电脑屏幕演示调查研究方法,号召学生查究某一同学得出的答案以及答案发现的过程,并让其他同学参与其中观察其是否发现不同答案或是通过不同路径得出同一个答案。[276]

由于案例教科书是一种昂贵的获取案例资料的方式,且其中大部分资料来源于公共领域,通过在线方式即可获取,故而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在教学中不使用案例教科书可以降低教学成本。但对于教师来说,完全丢弃案例教科书并非意味着毫无成本,因为当前教授可以获取的丰富的可替代性教学资料并不存在。尽管发展这种替代性教学资料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77]但因法学教授经常从事法学研究,所以对于大多数教师来说,研发这种教学材料在其能力范围内。在案例教科书的研发过程中,法学教授在较大范围内搜索相关案例,并选择其期望加入到出版案例教材中的案例。对于法学院教师来说,开发旨在培养学生调查能力的材料并非难事。

此外,还有一些更低成本的方式能够逐步实现丢弃案例教科书这一目标,例如在课程中研发一套依赖于案例教科书的渐进性的调查任务和练习资料,将其作为主要课程材料。通过研发主要依赖于州和地方法律学科领域内的任务和练习资料,教授们可以依据具体的环境而不是从不同司法管辖区收集的杂乱无章的材料,来描述实体法发展变迁的过程。

5.将大量以模拟为基础的教学纳入特色高阶选修课程

在高年级或特色课程中结合大量且集中的模拟练习的特色高阶选修课,是许多学校相继进行的一项创新。例如,“大三的体验式课程”理论包含大量的“实践科目”,即一些真实的实践体验式课程,如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278]这些“实践科目”,重点是通过以实践为基础的练习将实体法应用于特定领域。[279]

这些课程提供了一个可以更好地将兼职教授的独特观点纳入课程体系之中的机会。[280]许多学校早已开始聘请兼职教授教导法学专业领域中的特色课程,正如罗伯特·伊琳(Robert Illig)所说,“不断发展的实践经验是非常宝贵的,而符合要求的、技能娴熟的专职教师却是如此匮乏。”[281]在一些未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高年级或极具特色的法学领域,如体育法、娱乐法等,有时也存在这类实践课程。[282]法学院通过调整兼职教授的教学方式使其所传授的知识更具有实践性,而不是硬性要求他们利用案例教科书来传授专业领域的相关理论知识,以此充分利用兼职教授深邃的实践经验。[283]

6.寻求提升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项目容量的途径

无论法学院如何创造性地将现有资源从传统的课堂教学转移到模拟式教学,以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学生在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中所获得的真实的实践体验仍无可替代。[284]最近有关法学院毕业生的调查也验证了这一观点。[285]真正的实践体验式课程可以为学生在复杂的环境中提供学习理论、学说、实践、程序、技能、道德规范的机会,这些是模拟式教学材料无法复制的。[286]虽然在课堂上增加或替换为一些注重法律分析或推理技能的模拟式练习,学生将收获颇丰;但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将真正实践的体验式教学中的现有资源调拨出来仍是一个错误抉择。只要法学院不人为减少学生真正实践的机会,近期学生入学率下降的趋势必然会增加现有学生的真实体验机会。[287]

然而,学校也应在不减少法律诊所和实习项目特有教学价值的前提下,关注能够有效增加两种课程容量的途径。在法律诊所中,对案例数量以及学生的个性化监管需求都将限制该课程容量。[288]同时,法律诊所式教学的个别化教学模式不像课堂教学那样可以在不增加教授工作量的情况下吸收额外的学生,教授需要对每一个加入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投入更多的教学时间。[289]此外,法律诊所中学生数量的增加也要求当事人和案件数量随之增加,法律诊所教师需对这些增加的当事人和案件加以指导,有些案件甚至在学期结束后仍然没有终结,这将会进一步占用法律诊所式课程教师的时间。

对此,法律诊所可以通过采用合作教学的模式,与愿意采用轮换制教学方式的兼职教授或法律诊所以外的教师加以合作,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监管,进而扩大法律诊所式课堂的容量。[290]另外,法律诊所也可通过使用“混合”模式来扩展其容量,该模式将小型个案的密切监督工作与校外的真实实践环境相结合。[291]这种混合式合作通过减少法律诊所内部必须学习的案例数量,达到了减轻法律诊所教授工作量的效果。[292]将法律诊所与校外实习的独特优势相结合,还将取得更多的成效:既可以在法律诊所中向学生提供集中的、个性化的监督指导,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中向其提供真实的实习机会。[293]

学校通过招募一些法律诊所以外的教师来教导实习课程中的一小部分学生,从而将部分过剩的教师资源转移到真实环境之下的体验式教学之中。[294]实习不同于法律诊所式教学,后者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对学生进行直接的监督管理;而在实习中,兼职教授只是起到辅助教学的角色。[295]高效的实习要求教授理解反思性实践背后所隐含的理论知识,以此来辅助学生在实习岗位内不断获取经验。[296]在一对一的咨询中,实习教授帮助学生辨别或找出他们在实习岗位中所遇到问题或挫折的解决办法。这些都是基本的教学技巧,法学院大多数教授已经掌握,或能够在一个精密设计、有充分支持的实习项目中得到培养。[297]

实习教学还有一个优势在于,教师可以定期与担任学生实习期间监管人员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取得联系。[298]加强这种联系可以帮助法学院教授紧跟法律实践发展,并且可以帮助法学院与担任校外实习指导的校友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