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据的高速流转使得数据有了巨大的财产价值。数据是企业的竞争性资源,为了争夺数据资源,各大企业之间关于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目前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达成共识,法律规制也处于失序的状态,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出现了一些列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行法律条文适用的滞后性;其次,公认“商业道德”适用的不确定性;最后,数据相关权属界定的模糊性。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适用的困境成因主要是由于物理空间的法律规范难以应对“数据”,既有传统法律规范难以调整新的法益,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难以面对新变革。为此,我们需要寻找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适用新方式。其一,塑造“数据正义观”的司法能动主义;其二,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权益平衡;其三,重建双层空间的新法律思维方式。

编辑:吕玉赞)


[1]余圣琪,女,江西九江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

[2]许可:《数据保护的三重路径——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21页。

[3]See The World's Most Valuable Resources Is No Longer Oil,but Data,The Economist.May 6,2017.

[4]参见何渊:《数据法学:数据法的多维呈现》,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

[5]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39页。

[6](2018)浙01民终字第7312号民事判决书。

[7]韩旭至:《数据确权的困境及破解之道》,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第100页。

[8](2017)粤03民初第822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何渊:《大数据战争:人工智能时代不能不说的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20-121页。

[10][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11](2016)京73民终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何渊:《大数据战争:人工智能时代不能不说的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09-110页。

[13]汪庆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数据竞争》,https://mp.weixin.qq.com/s/t3Z4QvJSuaU14dgaktjvCA,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7日。

[14]丁晓东:《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第71页。

[15]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45-46页。

[16]高富平:《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第79页。

[17]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第64页。

[18]数据法盟:《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淘宝用户大数据构成财产权益二审判决》,https://mp.weixin.qq.com/s/IZsM-KyQn4x-Y-vO0GvLHg,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8日。

[19]See hiQLabs,Inc.v.Linkedln Corp.,273F.?Supp.3d 1099(N.D.Cal.2017).

[20]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15页。

[21][美]特雷莎·M.佩顿、西奥多·克莱普尔:《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郑淑红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年版,第7页。

[22]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71页。

[23]许可:《数据权属: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视角》,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1期,第25页。(https://www.daowen.com)

[24]史宇航:《数据法律保护的蹊径:技术路线》,https://zhuanlan.zhihu.com/p/7725460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8日。

[25]张新宝:《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第68页。

[26]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21页。

[27]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46页。

[28][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页。

[29]参见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页。

[30]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第13页。

[31]马长山:《这场法律变革中,一个群体正在书写未来》,载《法治周末报》2020年7月2日。

[32]马长山:《面向智慧社会的法学转型》,载《中国大学法学》2018年第9期,第37页。

[33][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8页。

[34]田小军、曹建峰、朱开鑫:《企业间数据竞争规则研究》,载《竞争政策研究》2019年第4期,第7页。

[35][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6]胡玉鸿:《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第4页。

[37]参见王天一:《人工智能革命:历史、当下与未来》,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7年版,第184页。

[38]马长山:《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及其应对》,载《求是学刊》2020年第4期,第107页。

[39]See Amy J.Schmitz,“Secret Consumer Scores and Segmentations:Separating‘Haves'from‘Have-Nots'”,Michigan Stade Law Review,2014,p.1411.

[40]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秋道隆译,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页。

[41]张利春:《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第110页。

[4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43]陈金钊:《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1-182页。

[44]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56页。

[45]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349页。

[46]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55页。

[47]马长山:《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及其法治化展开》,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5期,第9-10页。

[48]姚前:《数据隐私保护新思路——从依赖他方到自主可控》,载《中国信息安全》2019年第1期,第105页。

[49]王延川:《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新中心化与再中心化》,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