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裁判方法
2026年02月10日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裁判方法
余圣琪[1]
摘 要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裁判面临着现行法律条文的滞后性、公认“商业道德”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数据相关权属界定的模糊性等困境。究其成因主要是由于物体空间的法律规范难以应对“数据”,既有传统法律规范难以调整新的法益,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难以面对新的变革。通过塑造“数据正义观”的司法能动主义、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权益平衡以及重建双层空间的新法律思维方式等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可以更好地处理好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权益平衡关系。
关键词 数据 不正当竞争 法律方法 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企业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例如,“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件”“生意参谋”产品不正当竞争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等企业数据竞争案件法院都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有学者认为,一般条款是“一份给与司法机关的授权书”,为实务中通过“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判断数据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依据。[2]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面对尚无共识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适用条件的判断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尚未形成公认的“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判断依据,法院在处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困境和难题,本文希望在厘清个案中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塑造“数据正义观”的司法能动主义、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权益平衡以及重建双层空间的新法律思维方式,使得法院在处理企业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能有更加具体的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