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律中多语言法律的基础
2026年02月10日
(一)瑞士法律中多语言法律的基础
私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以及公法的许多领域都属于联邦事务。这意味着,在联邦一级通过的法案,至少要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出版。[26]正如《联邦宪法》第14条规定的,所有三种语言版本都同样有效,[27] 其非官方英文文本如下:
第14条 法律文本颁布的语言:
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三种官方语言颁布的出版物同时生效。就法律而言,三个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28](https://www.daowen.com)
瑞士最高法院、联邦法庭的判决均肯定了三个官方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原则。[29]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提契诺州讲意大利语的法官只能参照联邦法律的意大利语版本,或者苏黎世讲德语的法官只能参照德语版本。事实上,不同语言版本之间的权威性平等意味着,无论诉讼程序的官方语言是什么,三个版本的法律都必须得到考虑,至少由法官在判例中考虑。[30]当然,日内瓦法院在其判决中通常会引用联邦法律法语文本,但可能还需考虑德语和/或意大利语版本,以加强对具体条款的理解。因此,三种语言版本都被推定表达相同的意思,尽管措辞不同,但这始终是一个解释过程的结果,作者将在下文更详细地分析这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