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的关键:以法律适用过程为重点的多层次目标设置

(二)案例教学的关键:以法律适用过程为重点的多层次目标设置

当下法学教育存在四种典型模式:一是“通识型教育”,注重学生人文主义知识及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以近代法国为例;二是“学术型教育”,这种模式具有较高学术性与理论特色,以近代德国为例;三是“学徒式教育”模式,注重“手把手”教学模式,以近代早期的英国为例;四是“职业教育模式”,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以美国法学院最为代表。[40]我国法学教育介于“通识型”与“学术型”之间,既传授法律知识,也教授法学原理、法治理念,但是相对缺乏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教育方式。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模式,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践性,即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须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 ‘社会医生',而他们工作则应当有助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41]在当下之中国,法治已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这决定着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之相关,作为法律素养与专业技能培训的法学教育更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而如何在法学教育中有效地实施技能培训,为将来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则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侧重通识性教育,学术型研究生主张通识性与学术性兼具,只有在专业型研究生层面才更侧重实践技能培训。但是专业学位研究生通常学制较短,加之毕业论文要求,也很难在2-3年内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因此,在平时的案例教学中开展职业技能训练,则显得十分重要。

在案例教学模式的选择上,大致存在“案例研习法”“判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多种形式,这些案例教学方法虽然在整体上有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的训练,但仍与案例教学培养法治思维的目标存在距离。这要求案例教学必须找到合适的分析工具或切入视角。如果综合考虑学生年级、知识储备、法学理论、法律思维、实践能力等要素,那么侧重法律适用过程的多层次案例教学方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这种教学方法存在两种维度:一是案例教学围绕着法律适用展开,主要分析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思维形式与特征,研习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如何检索法律、解释法律与论证结论,形成一种动态的法律适用论。二是案例教学针对不同的年级、不同的学生类型展开有针对性的案例教学,根据不同的层次,设定不同的要求与目标,它摒弃传统的“以案证法”“以法引案”的教学模式,通过案例分析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等方式,提升学生的问题处理能力,最终实现塑造法治思维的目标。与此同时,区别于传统的在教学大纲中设置案例联系的比例方式,多层次案例教学并不刻意要求在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比重,而是重视不同阶段案例在职业技能培训中所起的作用。

第一,以案例分析为基础,培养学生法律法源的识别能力,构成了多层次案例教学的第一层次。当诉争当事人将争议事实呈堂给法庭时,法官便需凭借知识的前见与司法经验,找寻适于案件裁判的法律规范,而去哪里发现或检索法律规范,是法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博登海默曾指出:“在提高专业能力的较为严格的法律教育专业阶段,也必须始终提醒学生注意,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如果教员不阐释做出判决的政治与社会背景,法院的许多判决就无法理解,也无从得到恰当的分析。”[42]如果法学院只是为了培养法律工匠,那么教师们只需传授学生们遵照法律程序以实证法为基础构造三段论推理,而无需在其他方面做过多阐释。但事实上,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以社会规范为基础制定的,抛开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将导致机械司法执法的盛行。法治思维既有“依据法律思考”的核心特征,也具有“有关法律思考”的辅助论证,而这决定了法律渊源的范围。

因此,法治思维培养的第一步乃是帮助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渊源体系中发现或者检索到可适用于待决案件的法律规范,形成“法感”。而合理地界定法律渊源的范围则是法律发现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有关法律渊源的认识存在分歧,对制定法体系之外的非正式法源持有审慎运用的态度。这要求案例教学中,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应该秉持克制主义的司法立场,在法律发现与检索的过程中,应该坚守制定法优先的法律发现规则,不能随意地突破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只有当制定法存在不公正或者漏洞时,才能在制定法之外寻找裁判依据。案例教学在培养学生们规则意识的同时,也应该让学生们对非正式法源的范围有所了解,并借助实例来说明非正式法源应该在何种情况下被适用。如果学生们没有正确“法感”,也未学会正确运用法律发现规则,那么在面对案件事实时,则会增加在法律体系中寻找合适法律规范的思维负担,甚至错误或遗漏相关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实践感觉,案例教学的任务之一便是将法律渊源的发现规则嵌入到学生们的头脑之中,帮助学生们在法律体系,乃至在多元法律渊源体系中迅速地检索到可用规范,这也决定着法律解释乃至法律论证过程能否顺利展开。

第二,以法律方法运用为核心,聚焦法律思维规则,引导学生做出正确判断,构成了案件教学的第二个层次。当下案例教学之所以未能起到提升职业技能的目标,其根本原因在于案例教学与职业技能训练之间缺少桥梁与抓手。在案例教学中,强调法律方法的训练与运用,就是帮助学生们提升他们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修辞论辩的能力,最终实现法治思维培养的目标。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最基本的实务技能,是法律人解决问题时自觉适用的一套体系性方法,它的核心在于通过遵守一系列思维规则,引导法律人迅速地展开解释、推理与论证等工作。法律方法具有三个层次含义:一是居基础地位的法治思维方式,对各种各样法律方法的把握构成人们的法治思维方式;二是法治思维规则,即在正确或错误运用法律基础上的概括总结、分类研究;三是在法律实践基础上的各种法律技术、引用法律的技巧以及一些错误运用法律的经验教训。[43]在案例教学中,通过总结、概括与描述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利益衡量、法律修辞等规则,可以有效地型塑学生们的“判断感”,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具体方案。(https://www.daowen.com)

在以提升职业技能与塑造法治思维为目标的案例教学中,应以法律方法运用为核心,积累案件分析的方法与经验,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惯性。其一,学习和提炼各种法治思维规则。法律方法的核心是各种解决问题的思维规则,这里面既包括法律发现规则、法律解释规则、法律推理规则等形式性规则,也包括法律修辞规则、利益衡量规则、法律渊源适用规则等实质性规则。如何在犹如迷宫般的规则体系中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思维规则,有赖于长期的实践训练所形成的思维惯性。在案例教学中,老师和学生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法官解决问题的思维路径与提炼他们运用的规则,乃至评判法官解决问题的妥当与得失,总结经验,规避错误。其二,养成相似性思维习惯。虽然实践中存在许多的思维规则与经验法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思维规则可以随时的被运用。每一个思维规则都有其适用的要求,并且几乎每一个规则背后都有与之相反路径的思维规则,如何协调思维规则的运用也是案例教学中应该学习的重点。比如文义解释规则应该优先被适用,但是在保障实质正义等特殊情况下,目的解释规则具有更高的效力。在采用平义解释规则时,明显地排除了目的性限缩或扩张规则的适用,而采用体系解释规则时,则可同时运用目的性限缩或扩张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案例教学并非要求所有的学生都养成一致的思维路径,但是要求学生们应该有自己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并且这些思维习惯应该具有相似性,这是形成法律人思维的前提。其三,积累解决法外因素介入的检验技巧。法律方法不仅能够引导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而且能为法外因素的恰当介入提供方法支撑。在案例教学中,尤其需要学习法官如何将法外因素与法律规范相结合而实现的论证融贯,比如一些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如何用来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一些习惯、法理等如何被用来进行漏洞补充,一些政治、社会等背景如何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虽然案例分析取代不了司法实践,但是仍能积累法外因素介入的经验与技巧,为学生步入法律职业提供帮助。

第三,精选典型案例,研读法官裁判理由,提升学生说理论证能力,构成了案例教学的第三层次。“理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活动不能脱离的基础,必须得到强化或者挖掘,建基于理由之上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才具有普遍的解释力、旺盛的生命力和浓厚的实践意义。”[44]由一般规范作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的过程要求给出理由,用来说服听众实现裁判可接受性,但是很多案件中法官仅是简单地介绍案件事实与罗列法律规范,寄希望三段论推理得出结论。事实上,不仅法律推理的过程需要证立,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亦需要理由证成。没有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裁判相当于将论证交由公众来负担,这不仅容易架空裁判的程序正义,使司法裁判陷入形式主义的窠臼,而且容易招致公众的普遍质疑,否定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因此,那些简答罗列事实与规范的案例,很难实现培养法治思维的教学目标。而一个好的案例相当于一部好的教材,不仅能够引领学生深入论证思维,品味论证思路;而且能够为学生提供论证素材,使之遇到相似案件时,亦能根据先例,实现形式正义。与此同时,典型案例的选择能够带动学生由点及面的思考,融贯各种所学知识,培养主动思考与独立思考的习惯。这其中有几类案件值得选择与关注: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自2011年公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备受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由于其具有“参照适用”的规范效力,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遵守,具有了“判例”的性质。作为司法裁判经验、规则、方法的载体,指导性案例是法治的试金石,也是案例教学必选的素材之一。选择指导性案例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点,更要学习法官的裁判思维,即如何解释法律规范、证成裁判理由,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案例。虽然这些典型案例在效力上不及指导性案例,但是由于它们在形式上提炼出了“裁判摘要”,对于研读裁判过程也具有特殊意义,因而在理论与实践中也经常被提及与运用。除此之外,与公报案例相似,地方人民法院也会选择一些论证详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加以公布,它们也是由“裁判摘要”与“案件事实”组成,其中的裁判摘要同样蕴含着法官的裁判思路与运用的一些规则、技巧、方法与经验。三是社会上出现的轰动性案件,其判决理由往往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将其引入课堂之中不仅能激发同学们学习热情,亦可对判决理由加以是非判断,比如“许霆案”“泸州继承案”“胚胎案”“于欢案”的判决理由都引发了极为激烈的讨论。

在确定了案例之后,如何提升学生的说理论证能力则显得尤为关键。从广义上看,裁判理由是法官说理论证的载体,也是法官得出结论的依据,不仅包括了法律推理的过程,也蕴含着对推理前提的证成过程。理论上前者称之为内部证成,后者称之为外部证成,相比于内部证成的逻辑推导,外部证成由于蕴含着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乃至法官造法过程,更值得学生们学习与品位。其一,转变对法律推理的认识,实现由“规则+事实=结果”(Rules+Facts=Decision)向“理由+事实=结论”(Reasons+Facts=Decision)的转变。“从涵摄实践过程可以看出,充当裁判理由的不仅仅局限于规则部分,还存在原则、习惯、法理、政策等方面。”[45]只有推理前提明确且具体,演绎逻辑才能推进,而只要推理的前提带有不确定性,那么法律推理就会趋向或然性,此时便需理由加以证成。在案例教学中,尽管演绎推理是制定法国家主要推理形式,亦是维护法律一般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但是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推理的前提不确定,更需要锻炼学生实质推理的能力。这种实质能力一方面体现在学生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学生对各种知识的融贯运用。其二,学习不同的论证方式,运用多种论据强化理由论证。“法学学习的目标之一是解决法律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你通常会发现有数个代表性的观点。一个好的法律人因此要熟知法律论证中的正反两方观点。”[46]不论持有哪种观点,都需要理由论证,即在案例分析中,学生们所提出的“论点”,需要他们运用不同的“论据”加以证成,而这无疑是案例教学的重中之重。实践表明,只有理由充分的判决才能有效地说服听众,实现可接受性,而说理匮乏的裁判文书,容易陷入形式主义陷阱并导致公信力的缺失。作为法律人培养的课堂,一方面应该让学生们认识到无论提出任何主张都应该有论据证成,这里的论据既包括形式上的法律规范,也包括一些能够援引的实质性论据,比如有时候为了论证法律规范适用的正当性,也会对其背后的法理进行阐释;另一方面应该在论证过程中锻炼学生们的修辞能力,这里的修辞既包括论证结构上的谋篇布局,也包括一些语言上的遣词造句,当然要排除那些带有极度感情渲染的积极修辞,比如有的案例中法官会援引一些俗语、法彦、诗词,或者引经据典来增强论据的说理效果。有学者将“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称为裁判理由中的第一性依据,将“作为阐明、援引、选择这些依据的依据”称为第二性依据,第二性依据是对第一性依据之外的所有依据的统称,即裁判理由除了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之外,可能是由不同的依据所构成。而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援引法律原则、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为裁判依据时,对它们的证成则需要更加细致理由,以至由第三性依据乃至更远更细致论证理由所构成。[47]由此可见,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证立是决定裁判效果的关键,作为培养职业技能与法治思维的案例教学,在教学方式与方法上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突出法律论证在案例研读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