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刑法的适用既是一种规范导向事实的贯彻形式理性的过程,也是一种“体恤”个案公正的实质理性的过程,后者便属于一种后果导向性思维。“基于后果评价的司法裁判及其推理给惯常的法律适用活动带来的是颠覆效应,其不是从事先选择的法律规范推导出裁决结论,而是裁决结论的后果逆向地决定法律规范的确定和解释。”[96]也就是说,先固定一种不变的解释方式,在此指导下推导出具体裁判结果,这本质上仍属于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思维,难以周全考虑到个案公正所需。因此,刑法解释位阶论的初衷虽好,但可能难以落地生根,也容易产生不合理的结论。否定解释位阶论并不等于鼓励司法者随意解释,所谓“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解释的总体目标便是实现刑法规范与宪法规范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刑法内部规范、特定刑法规范内部的罪刑设置乃至规范与结论间的协调。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均存在无可避免的关联,这对位阶论又是一种否证。刑法规范文义的确定往往需要体系解释的铺垫;目的解释中“目的”的确定也需要体系解释的引导;合宪解释本身便是一种体系解释。就此而言,与其在建构解释位阶论上下功夫,莫如对体系解释的实践功用予以总结,进而建构出合体系性的刑法解释路径。
(编辑:蒋太珂)
[1]王思维,男,辽宁鞍山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3页。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6页。
[4]张耀文:《刑法解释位阶顺序的重构与反思》,载《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18页。
[5]张明楷:《注重体系解释实现刑法正义》,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35页。
[6]参见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8页。
[7]参见陈兴良:《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页。
[8]参见程红:《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载《法学》2011年第1期,第40页。
[9]参见孙光宁:《反思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兼论法律方法论的实践走向》,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第109页。
[10]参见苏彩霞:《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102页。
[1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3页。
[12]参见崔志伟:《自然法视阙下罪刑法定原则的诠解与重申——兼及现实中的“用刑机械化”》,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119页。
[13]魏东、田馨睿:《刑法解释方法:争议与检讨》,载《刑法论丛》2018年第3卷,第137页。
[14]参见纪演娟:《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86页。
[15]倪业群:《刑法文义解释方法的位阶及其运用》,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5页。
[16]陈金钊、吴冬兴:《体系解释的逻辑展开及其方法论意义》,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61-70页。
[17]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193号。
[18]参见王政勋:《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第44页。
[19]参见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8页。
[20]参见倪业群:《刑法文义解释方法的位阶及其运用》,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3页。
[21]参见何萍、李腾:《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及其出路》,载《法学》2017年第11期,第82页。
[22]孙万怀:《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载《学术月刊》2020年第9期,第98页。
[23][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页。
[24]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9页。
[25][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26]李淳、王尚新主编:《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页。
[27]陈兴良:《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第141-142页。
[28]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65-866页。
[29]孙万怀:《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载《学术月刊》2020年第9期,第98页。
[30][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31]参见苏彩霞:《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102页。
[32]参见车浩:《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6期,第1424页。
[3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116页。
[34]张文龙:《目的与利益:法范式的“哥白尼革命”——以耶林和海克为中心的利益法学思想史之考察》,载《清华法律评论》第8卷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
[35][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36]杨铜铜:《体系解释的思维依据》,载《法律方法》(第2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页。
[37]《法院谈射击摊大妈获刑:判决时从情理上考虑得不多》,载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7-01/18/content-27993029-2.htm,2020年11月1日访问。
[38]《河南采“野草”获刑农民:不服判决 无钱请律师上诉》,载http://news.163.com/17/0421/16/CIIDSI2S0001875P.html,2020年11月1日访问。
[39]劳东燕:《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17页。
[40]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第132页。
[41]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42]参见贾银生:《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载《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第104页。
[43]孙万怀:《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载《学术月刊》2020年第9期,第108页。
[4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4-225页。
[45][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
[46]孙万怀:《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载《学术月刊》2020年第9期,第104页。
[47]参见苏彩霞:《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105-106页。(https://www.daowen.com)
[48]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49]苏彩霞:《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98页。
[50]参见刘立贤、李连春:《裁判解释方法的迷思与超越——常识主义刑法观视野下的位阶解释分析》,载《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第968-970页。
[51]黄祥青:《法官如何裁判才能防止机械司法》,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11日,第8版。
[52]参见李建东:《刑事案件机械司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6起典型案件的不当判罚为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第26页。
[53]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54][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55][德]阿尔图·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81页。
[56]参见孙光宁:《反思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兼论法律方法论的实践走向》,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第110页。
[57]何萍、李腾:《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及其出路》,载《法学》2017年第11期,第82页。
[58][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59]参见雷磊:《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10页。
[60]魏东、田馨睿:《刑法解释方法:争议与检讨》,载《刑法论丛》2018年第3卷,第143页。
[61]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62]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66页。
[63]参见程红:《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载《法学》2011年第1期,第41页。
[64]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65]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51页。
[66]温登平:《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否定论》,载《法律方法》(第1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3页。
[67]王政勋:《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第46页。
[68]参见温登平:《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否定论》,载《法律方法》(第1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7页。
[69]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70]刘涛:《法教义学危机?——系统理论的解读》,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第174页。
[71]温登平:《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否定论》,载《法律方法》(第1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7页。
[72][德]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8-79页。
[73]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74]周光权:《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170-173页。
[75]杨铜铜:《体系解释的思维依据》,载《法律方法》(第2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67页。
[76]参见雷磊:《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第106页。
[77]纪海龙:《法教义学:力量与弱点》,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第104页。
[78]参见雷磊:《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第122页。
[79]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8页。
[80][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151页。
[81]崔志伟:《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与司法消解》,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第91页。
[82]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9页。
[83]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事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1-2172页。
[84]劳东燕:《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第78-79页。
[85]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页。
[86]蔡道通:《体系解释与目的限缩:行刑竞合案件解释规则研究》,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122页。
[87]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88]张明楷:《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第46页。
[89]参见孙国祥:《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误识与匡正》,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第55页。
[90]劳东燕:《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18页。
[91]参见孙万怀:《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载《法学家》2017年第2期,第138-145页。
[9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页。
[93]参见苏永生:《刑法合宪性解释的意义重构与关系重建——一个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逻辑》,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第137-148页。
[94][德]许遒曼:《法益保护原则——刑法构成要件及其解释之宪法界限之汇集点》,何赖杰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遒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29页。
[95]谢文英:《贪污受贿不能单纯以数额量刑》,载《检察日报》2014年11月3日,第5版。
[96]杨知文:《利益衡量方法在后果主义裁判中的运用》,载《人大法律评论》(第24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