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法教义学研究不能说是一门“为艺术而艺术”的训练。法律学者们喜欢讨论时事和近期案件,欣慰于自己的研究成果被某个判决或在议会辩论时被引用。许多法律学者也通过讨论现实中的新情况来证明自己研究课题的合理性,这些学者更关注研究工作的社会相关性,而不是学术相关性。然而,要评估法律研究的质量以促进知识(即科学)的发展,就必须知道其与该领域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之间的关系。
就法律研究而言,研究项目中置入的理论通常以概括实在法现状的形式,并结合参考诸如立法、法院案例以及操作手册和近期期刊论文等主要资源。尚不太清楚的是,研究者在研究中是如何与该学术领域内其他观点相联系的,以及他们如何评价该领域此前所做的研究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学者们在研究时忽略了这些问题,只是在他们的著作中对这些问题的表达很大程度上却是不明显的。[3]
如果我们将法律研究与相关学科相比较,社会科学似乎更明确地关注这些问题。[4]在社会科学中,与现有方法和理论的关系通常在该研究项目的理论框架中阐明。[5]理论框架为研究提供了背景和概念性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的概念是指基于早期(实证性的)研究的系统化、连贯的知识体系。理想情况下,理论框架通过显示问题是如何从现有研究的空隙或矛盾中产生的,来证明其自身的合理性。撇开纯粹的理论研究,在社会科学中,理论框架能够为描述性或解释性问题提供支持,提出可能的解释或亟需通过实证研究展开调查的理由。
如果说一个明确的理论框架在法律研究中也是有用的,那么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它是否具有在社会科学项目中相同的功能和性质。需要考虑的一点是,法教义学研究的焦点是相当不同的。法教义学学者在在进行描述或说明时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即运用解释的方法,[6]通常不进行实证研究。不过,也有诸多法律问题不是描述性或说明性的,而是规范性的:它们评估法律事件的状态或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方案。后者也赋予了研究框架不同的性质:它不仅需要显示与该学术领域既往研究的联系,或提出即将用到的概念,还需要为评估或解决方案提供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它必须是一个规范框架,而不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这进一步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法律背景下如何界定理论框架和规范框架之间的确切关系。规范框架的概念似乎比理论框架的概念更窄:理论框架可以为各种研究问题提供支持,但具体而言,规范框架则是为评价提供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本文将对法律研究中理论框架和规范框架的功能进行探究并实现语境化。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前四节内容)直接涉及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并回答了这一问题:在法律研究中,规范框架如何更普遍地与理论框架相联系?具体而言,第二节以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为启发,解释了理论框架的作用。第三节通过社会科学研究和法律研究的对比,表明法律研究除了使用理论框架外,还使用规范框架。第四节介绍了规范框架的内部和外部类型。文章的第二部分重点分析理论框架和规范框架的背景。这一部分的问题是:从什么样的理论角度能够论证解释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之间的密切联系?具体而言,第五节在讨论法律研究规范性与描述性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第六节和第七节则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如何理解这两者,即描述、解释框架和规范框架之间关系的论点。
本文贡献的出发点在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研究也被理解为聚焦于实在法的法律理论研究。通常来说,法教义学研究区别于法社会学研究以及纯理论性法学研究,[7]只是前者通常又被稍带贬义地称为“黑体字”(black letter)开头的研究方法。[8]然而,目前法教义学在许多方面与更为广泛的法律方法相联系,这使得法教义学与其他法律研究方法之间虽然明确了不同之处,但这种区别也涉及诸多彼此相关的中间环节。[9]然而,将主要侧重于实在法的学术研究与从一开始就具有广泛的“法律和……”方向上的研究(如法律和经济学、法律和社会学、法律哲学或法律和文学)作一个基本的区分也是有意义的。因此,下文所称的教义学研究就是指针对实在法的研究,而法律研究则是指基于法律角度展开的较为广泛的理论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