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释方法

(三)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是一种价值指引与目标导向型的解释方法,具有后果诉求属性,合理社会效果是目的解释重要的目标导向。[56]在法律的目的解释中,目的解释是协调其他解释方法的润滑剂,必须在文义和体系等解释方法基础上展开,对这些前置性解释方法的结论予以评价与权衡。[57]故而,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基础之上,我们还需要聚焦基于反映社会效果的责任诉求,基于电商平台及其参与者对其侵权行为后果的预判与评估,从法律规范的目的解释出发,寻求解决平台侵权责任问题的实质化思维。

如果法律规范的文义理解存在模糊或者不清晰,则目的解释在规范文义的范围之内对判决的最终结果具有决定性。[58]例如,在衣念诉淘宝商标侵权案中,[59]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当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则应当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60]很显然,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要求是“明知或者应知”。“明知”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明确知晓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应知”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根据涉案具体情况应当知晓、能够知晓却未知晓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61]若“已知”状态包含“应知”标准,则相当于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施加了一种更为严格的要求和事前审查义务,这样就会加重其负担,从而不利于网络交易活动的开展。此时,还有一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明知或者应知”是否高于《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已知规则”呢?这些都是我们需要通过目的解释亟待解决的侵权责任判断问题。

此外目的解释还包含对法律解释的后果考察。目的解释的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立法者的权威,也不是来自于从法条自身推导出结论的正确性,而是从这些结果的有益性导出。后果考察的最大特色在于对社会事实影响的考量,这种社会事实类似于气象学中所言的蝴蝶效应。[62]因此,在过于严格的责任体系和大量的不确定的责任规则面前,电商平台为控制自身的风险,必然强化对平台参与者的限制。近年来,腾讯对微商的清理、京东关闭拍拍网便可作为例证。归责适当的责任界定有利于电商交易环境、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但在日益严苛的责任体系下,对平台划定过重责任将为平台及其参与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抑制。反过来,若平台不对其用户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失序的互联网环境既戕害法治,也会导致互联网经济难以持续发展。那么,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用户及其行为的责任边界该如何划定呢?目的解释作为协调分歧的一种权威性方法,但如未领悟目的解释的真谛就会因其本身的复杂性而陷入泥潭。[63]笔者认为,当平台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时,平台作为“市场”的直接管理人理应承担自身责任。无论法律法规是否已经进行明确规定,当负外部性发生于平台之外时,若平台没有能力通过掌握信息、制定规则、提供激励解决这部分外部性,此时平台无须承担自身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还应注意的是,由于目的解释高估了法院的制度性能力,低估了立法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立法目的本身的概括性,在疑难案件审判过程中,目的解释仍然有变成脱缰的野马之虞。[64]事实上,电商平台早已存在权利滥用和功能异化的现实风险,平台治理根本无法摆脱责任制约。在电商平台案件中,我们必须有意识地进行价值判断,根据规范本身展开探究,通过目的解释、社会效果和责任后果的合理衡量,建构平台侵权责任界定的“实质上的正当理由”,而不是进行毫无逻辑的、脱离法源的、形而上学的想象和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