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法律争点须以法律解释解决
疑难案件系指那些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案件。[66]案情复杂,争议繁多的疑难案件需要总结归纳争点。[67]关于疑难案件和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否存在唯一的正确答案,是需要思考的问题,[68]并且其关涉法律解释的运用。疑难案件之所以被称为“疑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事实认定存在困难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因此,总结归纳争点在化解疑难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可以将疑难案件的关键点条分缕析,步步为营,逐渐实现案件的解决。比如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皆存有一定的疑难问题,其裁判要点的编纂与完善需要围绕案件中的法律争议(法律争点)展开,并且有针对性的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69]
在重构法律论述中,人们经常在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之间作出区分,应用于简易案件的规则之可适用性无可置疑,而面对疑难案件,规则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该案件。[70]简单案件当中,其前提蕴含其结论,因此只适用简单的三段论推理,也即麦考密克所言“如果p则q”的演绎证立(deductive justification)即可得出法律判决,而在疑难案件当中,规则的适用是有争议的,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可适用,换言之,需要进一步的二阶论辩(argumentation of the second order),证立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并且须考虑该解释的可接受性与法律秩序的一致性。[71]
比如在最高法院2019年12月颁布的指导案例113号[72]中,案件存在的法律争点之一即“关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具体析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商标法》并未在先特别规定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在此时,诉讼各方便产生了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最高法院此时运用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方法,发挥其维护法律概念内涵的和谐与统一,消除法律条文之间矛盾的功能,[73]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74]认为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第31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体系解释与合理性、恰当性和可接受性密切相关,[75]在疑难案件中总结归纳法律争点之后,运用以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为代表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令法律争点迎刃而解,同时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强调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必须以法律争点作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司法裁判中运用法律解释,就是要以之为案件的法律争点提出解决方案,以回应当事人的争议与诉求。在此语境下,运用什么方法可以提升法律解释在面对法律争点时的可接受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