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应当是什么

二、法律逻辑应当是什么

麦卡迪对法律逻辑的期望似乎过高,因为他对形式逻辑的期望超出了它的本意。可以说,一些现代法律逻辑理论,由于对法律逻辑的要求过低而犯了相反的错误。在本文的剩余部分中,我将尝试对维赫雅和我本人以及帕肯和沙托尔之前的工作提出一些异议。我反对这些逻辑的观点可以归结为:

1.有许多可行的逻辑,但没有一种比其他逻辑更好。

2.哪种逻辑是最好的,取决于使用逻辑的目的,包括所涉及的知识领域。

3.一个具体领域的逻辑应该使用尽可能接近该领域的概念框架。在这方面失败的逻辑对于检验论证的有效性是没有用的。(https://www.daowen.com)

4.所讨论的逻辑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领域的特点。

由于我的论证涉及的是关于逻辑本质的哲学问题,关注的是一些基本的逻辑问题,这些问题对于那些熟悉形式逻辑及其哲学的人来说都很熟悉。然而,我觉得,即使是这些读者中的一些人也可能从重新思考他们已经知道的东西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