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法律及其解释

一、多语言法律及其解释

与比利时一样,瑞士也是一个位于欧洲中部的多语言国家。然而,与比利时不同的是,瑞士的多语言元素在州和联邦一级融合在一起。因此,可以称之为“联邦的多语言化”。的确,《联邦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州可决定其官方语言。为了维护语言社会之间的和谐,各州应尊重语言的传统地域分布,并考虑到土著语言少数群体”。因此,各州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官方语言。[19]这种选择不能武断,必须尊重属地原则。它意味着《联邦宪法》第70条第2款保障语言领域的稳定,应确保所谓的“语言和平”,保护语言少数群体,特别是在语言处于危险境地的地区。[20]

有四个州(沃德、纽沙特尔、日内瓦和朱拉)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其法律都是用法语通过的,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行为也使用法语,诉讼程序通常也用法语进行。还有十七个州的官方语言是德语。对于这些州,官方语言是所谓的“高级德语”或“书面德语”,瑞士德语方言不是其官方语言,[21]它们主要是口头方言而非书面语,因此很难在行政或诉讼中使用。然而,如果各方都同意,法庭上会使用瑞士德语,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当事人会觉得使用瑞士德语方言比用“高级德语”更舒服。只有提契诺一个州以意大利语作为官方语言。(https://www.daowen.com)

还有三个州被称为“德法双语”(包括:伯尔尼州[22]、弗里堡州[23]和瓦莱州[24]),格劳宾登州则为德、意和罗曼什三语[25]。在这些州,通过的法律有两种(格劳宾登州则为三种)同等有效的语言版本;与其类似,在联邦一级法律则以三种同等有效的官方语言通过。这就导致在联邦或州一级这类法案及其解释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