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学视角下的法律开放结构
哈特主要是从法律规范的开放结构(open texture)来论述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而与疑难案件勾连起来。应当讲,哈特关于法律规范的开放结构理论吸收了语义学(semantics)的相关知识。他从任何语言概念都具有意义中心与意义边缘切入,承认“法律规则可以有一个其意义毫无争议的核心,……然而,所有的规则都有一个不确定的边缘,法官必须在这两可的边缘之间做出选择。”[8]学界目前一般认为,当一个案件属于法律规范的意义中心之时,就属于简易案件,因为它可以通过纯粹的语义分析得出较为一致的答案。而当案件落入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缘时就属于疑难案件,因为这时就不可能通过简单的适用法律而得出答案。必须承认,借助并援引哈特的这一理论的确能够增进对疑难案件形成机理的理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我们的经验观察。毕竟在现实的司法裁判实践中,有些案件似乎仅仅通过简单的语义分析就可以将案件归类到特定的法律规范之中,随后适用三段论演绎推理就可得出法律结果。而有些案件则没有直接相关联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也即属于最接近的某一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缘,此时就需要法官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予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换言之,这个案件往往也就属于疑难案件。但这种简单地将开放结构理论予以拿来主义的适用,实际上有悖于哈特的原意。
因为在哈特那里,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存在意义中心和意义边缘,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得出的结论就是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能成就疑难案件。这里不妨以一个经典的例子来做说明。譬如有某城市的某公园规定:“不准牵着宠物狗入内”。现有一人牵着一只军犬抑或导盲犬,请问他是否能将其带入公园内?或者另有一人牵着一只宠物猫或宠物猪,请问他是否能将它们带进公园吗?再或者一人将一只小型宠物犬装在背包中,请问他能将其带进去吗?这里就分别涉及到了对“宠物狗”以及“牵着”这些概念的界定了。一般来说,“宠物狗”的意义中心主要是指为了愉悦心情之用的狗狗,那么军犬以及导盲犬显然就不属于宠物狗了。虽然宠物猫与宠物猪也是为了愉悦人的心情,但它们却都不是狗。而“牵着”的意义中心显然是用绳状物等将被牵着的对象与自己分离并主导它们的行动,这样一来,“装在背包中”又变成了“牵着”的意义边缘了。申言之,在这个极为简单的法律规范中,都得出了这么多的疑难案件,故而可以有理由地推定在更为复杂的但也是普遍存在的日常法律规范中将导致更多的疑难案件。但这个意外但又必然的结论却显然不是当前引用哈特理论来论证疑难案件的学者们所能接受的,因为他们都基本假定了简易案件是日常司法的一般与常态,疑难案件则是例外与变态。为此他们只能对哈特的开放结构理论予以切割性的理解,即只有在某些法律规范中才存在意义边缘,而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清晰明确的。笔者并不是要完全反对这种理解,因为这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这一理论——如果我们承认没有任何理论已经完全终结对理论的思考了。况且,即便是误解,那也是理解的一种。但这种选择性的理解显然并不真诚并带有太多的功利性色彩。(https://www.daowen.com)
当然,笔者这么说也并不是要否定哈特开放结构理论之于解释疑难案件的意义,而只是强调要将其放在合适的理论脉络位置上。事实上,哈特借助法律的开放结构理论主要是为了解释法律的不确定性,而并不是直接针对于疑难案件,尽管这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甚至可以说这种不确定性在哈特那里也是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或者说可以容忍的,否则,我们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哈特还是被大体归类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阵营。总而言之,学界目前对哈特开放结构理论的理解与引用仍主要停留在语义学层面,即主要是从语言文字本身来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中心与意义边缘,但对于它的理解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语义学层面。关于这一点,哈特其实有明确的说明。在《法律的概念》开篇序言中,他旗帜鲜明地说到:“在探究词的意义时,就词论词的做法不足为训,故本书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描述社会学的尝试。……考察这些词语如何取决于具体的社会联系,就可以最清晰地把握这些重大的差别,然而这种考察经常受到忽视。”[9]故而要真正地解释疑难案件的形成机理,法律的开放结构理论无疑是一把关键的钥匙,但这把钥匙要更多地从语用学(pragmatics)的角度来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