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7号的规则适用问题
2026年02月10日
一、指导性案例7号的规则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发布了第7号指导性案例: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公布的主要案情如下:
2009年,华隆公司因与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华隆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而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华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进行立案登记,并于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华隆公司曾经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该纠纷已经解决,华隆公司也申请撤回了再审申请并获法院裁定准许,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最高人民法院与华隆公司联系后,华隆公司以相同事由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同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