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制度便蕴含了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反复博弈,并且这一博弈一直在持续进行。这提醒我们无论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争议还是推进制度本身的进一步完善,都应当基于对制度规范背后利益的解析和衡量,通过确立冲突利益背后不同原理之间的交互关系,才能明确各利益的保护次序,促进制度构建的充分自洽。
依据这一思路,我们可以从如下要点出发,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定及其实现运作。一是在整体价值上,应当注意用赋权属性来平衡限制性,丰富任意性规范的具体条款,保障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实现人合性之外的价值;二是在具体方式上,应当改造同意权加优先购买权的双重限制结构,通过同意权加他人购买模式或者单纯的优先购买权模式来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在进一步明确优先购买权性质,平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允许转让人行使反悔权;三是在限制程度上,应当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进行非禁止性排除或者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对于强制股权转让和其他类型的限制,则要根据条款性质和股东意愿来做出判断。
(编辑:戴津伟)
[1]郑依彤,女,浙江海宁人,法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2]参见古锡麟、李洪堂:《股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第47页;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78页;蒋大兴:《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载《法学》2012年第6期,第69页;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20页;徐强胜:《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第138页;王东光:《论股权转让的双重限制及其效力》,载顾功云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10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19页。
[3]参见楼秋然:《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96号为切入点》,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第138页。
[4]参见罗培新:《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128页。
[5]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无讼网、北大法意科技资源库、律商网平台,并人工剔除了与本文明显无关的数据。
[6]以北大法意为检索平台,输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检索到判决书84823份。在上述结果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关键词,检索到判决书29636份(占比34.9%)。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关键词检索,检索到判决书有13002份(占比15%)。
[7]以无讼网为检索平台,以“对外转让股权”为关键词,共检索到2416篇文书,其中判决书为2186篇,裁定书为227篇;以“对内转让股权”为关键词,共检索到46篇,其中判决书为41篇,裁定书为5篇,明显少于对外股权转让案件数量。
[8]“外滩地王案”是指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acourt.gov.cn),最后访问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本案争议的交易是SOHO中国以股权收购方式,从证大、绿城手中获得了几个子公司的100%股权,这些子公司是海之门公司的股东,而海之门公司则持有上海外滩地王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交易完成后,在原告复星商业宣称具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海之门公司,股东其实并未发生变化,只是除复星商业外,海之门公司的其余股东均因股权被收购而成为了SOHO中国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间接收购”,在收购上市公司的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因原公司股东在形式上并未发生变化,一般不会触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但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突破传统观念,以“刺破”交易形式看实质的裁判思路维护股东优先购买权,引发各方热议。案件事实和分析可参见彭冰:《股东优先购买权与间接收购的利益衡量》,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
[9]该案详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13号,北大法宝案例库(http://www.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日。原告楼国君与被告方樟荣等八人均为天山公司股东,被告方樟荣等八名股东拟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外部第三人,但这一转让未经楼国君同意,方樟荣等人只是直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告知楼国君股权转让的数量和价格,并要求楼国君于7月6日临时股东会会议前“对是否受让其余八位股东的股权作出书面答复”,且隐瞒了外部第三人分期付款的方式。之后,楼国君先后通过邮寄和报纸公告的方式表明愿以同等价格受让股权,并要求以与外部第三人一致的分期方式付款。就在楼国君明确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已准备好价款后,方樟荣等股东反悔,与外部第三人签署了解除股权转让的协议,没有将股权转让给楼国军。楼国君诉诸法院,要求购买上述股权。
[10]案情整理自判决书事实部分。
[11]该案详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13号,北大法宝案例库(http://www.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王军:《实践重塑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检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26页。
[12]典型案例包括:深圳市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等案(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84页);北京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等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259号(北大法宝案例库);张某与狮龙公司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266号(同上);周祝勇与张劲、阎星华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商申字第6号(同上);李国柱诉姜文松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2月7日发布)。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王军:《实践重塑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检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26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14]参见王军:《实践重塑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检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26页。
[15]参见于莹:《股权转让自由与信赖保护的角力——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反悔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第166页。
[16]参见楼秋然:《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96号为切入点》,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第138页;李向兰:《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指导案例96号评释》,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96页。
[17]例如陈林林认为,利益法学的方法所从事的现象学还原并没有能发掘出各种现象之中的本质,它不过是“法权感”的一个高级形态而已。参见陈林林:《方法论上之盲目飞行——利益法学方法之评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6页。平井宜雄认为“利益衡量无法促进法的正当化过程”。张利春:《星野英一与平井宜雄的民法解释论之争》,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0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5页。李国强教授认为“利益衡量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李国强、孙伟良:《民法冲突解决中的利益衡量— —从民法方法论的进化到解释规则的形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
[18]参见于莹:《股权转让自由与信赖保护的角力——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反悔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第166页。
[19]参见朱飞:《金融法裁判的利益衡量方法》,载《法律方法》(第25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422页。
[20]《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全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关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新闻发布稿,https://www.pkulaw.com/lawexplanation/1d4a4430c834403207de857ad4a14209bdfb.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0月29日。
[22]参见[美]博尔曼、邓达斯:《商法:企业的法律、道德与国际环境》(第五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丹等译,第605页。
[23]See Thomas J.Andre,Jr.Restriction on the Transfer of Share:A search for a Public Policy,Tul.L.Rew.(1979).pp.587-776.转引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77页。
[24]参见蒋华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77页。
[25]参见蒋华胜:《创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法规则:立法表达与司法适用》,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第73页。
[26]参见彭冰:《股东优先购买权与间接收购的利益衡量》,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第171-189页。
[27]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5页。(https://www.daowen.com)
[28]参见蒋华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77页。
[29]采用公司同意模式的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德国是例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将股权转让的同意权赋予公司股东,由公司股东作出判断。参见杜景林、卢谌编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转引自蒋华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77页。
[30]对股东同意权的投票标准存在股份标准、股东标准以及双重标准三种模式。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简单多数比例计算标准(如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国家采取股份标准(如法国),我国则采取股东人数标准。
[31]参见杜军:《公司法第72条蕴含的商业逻辑及其展开》,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1期,第92页。
[32]无论股权对外转让是否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么由反对股东/其他股东购买,要么由第三人购买,而不会实质性地决定股权能否对外转让。
[33]参见王军:《实践重塑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检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26页。
[34]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的法律属性,不同文献理解不同。具体可参见:吴建斌:《上海外滩“地王”案的二维解析》,载《法学》2013年第5期;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35]参见蒋大兴:《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载《法学》2012年第6期,第67页。
[36]参见葛伟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我国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177页。
[37]认可单一限制又分为两类,一是仅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规定同意权(如美国),二是仅规定同意权,不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如韩国、德国和法国)。
[38]例如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对同等条件的认定等细节问题,各国立法有所不同。
[39]对反悔权的学说观点整理,可参见蒋大兴:《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转让人的反悔权》,载《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论文集》,2012年5月版。
[40]《解释(四)》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1]参见赵旭东:《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51页。
[42]参见罗培新:《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128页。
[43]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提到,在公司法领域,企业的出现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在于节省交易成本”。“研究经济组织用的微观分析方法,其核心就是交易成本,研究构建某种组织时如何节省力量”。因此在公司裁判中,涉及股权、表决权、财产权等权利分配架构的调整时,必须时刻注意不同的产权结构所产生的不同的激励,充分运用合理的产权结构降低交易成本。
[44]参见[美]莱纳·克拉克曼,亨利·汉斯曼等著:《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9页。
[45]对于这些规则的介绍,参见侯东德:《封闭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契约解释》,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8期,第162页。
[46]对于这些估计方式的介绍,参见侯东德:《封闭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契约解释》,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8期,第162页。
[47]参见伍坚:《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第44页。
[48]参见李珂,王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经济学分析》,载《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63-65页。
[49]参见伍坚:《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第44页。
[50]提倡这一观点的学者主张借鉴韩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的立法例,仅规定同意权,不规定优先购买权。参见李萍译,《法国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杜景林、卢谌编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吴日焕编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1]关于价格发现机制的论述,参见蒋大兴:《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转让人的反悔权》,载《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论文集》,2012年5月版。
[52]对各国立法模式的介绍参见:伍坚:《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第44页。
[53]反对出让股东反悔权的理由,可参见: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第135页。胡晓静:《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第37页;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20页。
[54]参见罗培新:《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143页。
[55]参见罗培新:《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128页。
[56][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齐东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
[57][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齐东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58]罗培新:《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