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解释的基础性价值与路径构建——兼论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反思
王思维[1]
摘 要 在刑法各解释方法中,其他解释均会与体系解释产生内在关联: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铺垫;刑法规范目的的理解往往需借助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本身便是一种体系解释方法;而历史解释本身并非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位阶论不仅容易陷入另一种对法律机械适用的局面,文义解释绝对优先的论调也明显不合理。各解释方法仅是为结论的合理性服务,而预先设定一套固化的解释模式。因此,刑法解释位阶论值得深刻反思。刑法解释的总体目标是协调性,可以以体系解释为中心构建一种实现该协调性的刑法解释路径:其一,体系解释指导下文义的表达具有相对性;其二,滞后的历史解释结论需要体系解释矫正;其三,目的解释中的“目的”需要经由体系解释识别;其四,体系解释之下的合宪解释是罪刑规范适用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 刑法解释 位阶论 体系解释 协调性
在较为传统的法学流派中,由于深受自然科学的影响,人们试图制定一部包罗万象、无需解释即可回答所有问题的刑法典。比如在贝卡利亚的认知中,“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2]甚至,马克斯·韦伯将法官定位为“受单纯解释法律条文和契约约束的法律自动机器,人们从上面放进事实和费用,以便让它从底下吐出判决和说明理由”。[3]这种设想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法律文本的解释既然无可避免,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以及杜绝裁判的随意性,诸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理论应运而生。与此同时,解释方法的位阶理论也越来越获得人们的认同。一方面,对于各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并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这种位阶论如何有效地起到统一裁判规则的作用便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主张位阶论的学者认为“解释方法的不完美,正是导致刑法解释效力位阶产生的根本原因”,[4]但是,这种位阶论能否有效弥补这种不完美即能否消迩法适用中的争议也是不无疑问的。这不禁引发人们的思考,刑法适用与解释的总体目标是什么,位阶论对于这种目标实现是否存在着难以取代的作用。正所谓“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5]本文便意在阐述体系解释在整个刑法解释论中的地位,对解释位阶论的实际功用予以反思,进而建构一种以体系解释为中心的刑法解释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