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专业技能:源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迷思和谬误
[美]凯瑟琳·R.克鲁斯 著[1] 石文静 译[2]
摘 要 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错误思想诱发了法学教育中的一系列问题,这尤其表现在案例教学法中,其能够帮助学生提炼实体法的潜在原则并向学生传授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但却未能拓宽学生的实体法广度,也未赋予学生足够的法律实践机会。均衡的法学院课程设计应具备融合性、协同性和渐进性的特点,以技能教学为核心,注重学者与实务工作者的合作,赋予实践教学可传授性。模拟式教学、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三种体验式学习课程构建起一个有序的进程,以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学技能。技能课程要求的较低的师生比是合理的成本因素,法学院可以采取一些低成本的创新方式来实现均衡的课程体系设置。
关键词 合作 技能教学 模拟 法律诊所 实习
“有术无德则恶,有德无术则惘。”[3]
——卡尔·卢埃林
在过去几十年里,“法学教育未能充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论调不绝于耳。[4]2007年,卡耐基基金会发表了关于法律人职业培训的研究报告,指出:已有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法学理论的认知分析,忽视了实践技能和职业价值观之传授。这引燃了大众批判法学教育的烈火。[5]与之同时,经济萧条迫使法学院将飙升的教学成本转嫁给学生,而他们即将订立合同服务于日趋萎缩的法律市场。这一做法引发了大众对法学教育的新一轮批判。[6]随着学生入学率的下降以及法学院之间竞争的加剧,对诸多法学院来说,降低教学成本已不再仅仅源于道德驱使,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抉择。[7]
上述批判使得法学院面临两个自相矛盾的目标:(1)为更多学生提供更多实训机会;(2)降低法学教育的运行成本。本文旨在理顺这一矛盾,以呼应诸多法学院的真诚渴求。数十年来屡屡发生的围绕法律教育的批判使我们真切地认识到当代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是提供更为广泛的法律人技能训练,培固多元的价值理念。然而,仅仅将选课率较低的体验式课程移植到现有课程体系中,并希望学生能够在严重无序的课程设计中选到它们,法学院将无法达到这一目的。为此,法学院应重构法学教育大纲,使学生以一种有序的方式获得基本的法学知识、重要的法学技能以及潜在的职业价值理念。
尽管本文也为法学教育体系的重大调整以及如何做出更直接和低成本的选择提供了某些具体建议,但这并不重要,本文认为正是思想上的误区阻碍了法学院教师在教学模式上的及时转变,而本文的首要着眼点是清除法学院改革的精神或心理障碍。诱发上述障碍的最深层次的或最具根本性的迷思是理论和实践相分离的专业教育模式。[8]其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局限为只传授“理论”,而将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教学、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在内的其他教学方法限定为仅传授“技能”。一说学说教学,就属于理论作业;而谈及技能教学,又只定位为实践。[9]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法学院进一步地划分了与课程体系相对应的教学责任:将部分技能教学外包给兼职教授或分配给在职教师,但这些教师的管理权限却是有限的。[10]传统课堂教师掌握课程决策的权力,这种院系管理方面的不平衡进一步导致了教学资源的不平衡。
本文第一部分质疑了理论与实践的二分法。传统的理论教学经常牺牲理论知识的广度而进行特殊的技能训练。这尤其体现在培养学生分析上诉案例,归纳出潜在的法律原则,并将其运用于新案件的能力。[11]不过,从技能训练的角度看,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存在下列结构性缺陷:首先,它致力于为学生打造一个体系封闭、主观臆造的法律权威世界,既未拓宽这些未来的职业法律人的实体法广度,又未赋予学生足够的法律实践机会。其次,它未将法律分析或推理融入到更为宏大的法律程序中,以通过程序在特定情形下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供辩护,面对杂乱的事实而运用法律;最后,它忽视了向学生传授与实务型法律人相关的技能。尽管存在上述缺陷,但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一旦被认定为一种技能训练方法,将越发有利于法学院创造更为均衡的技能教学。[12]
本文第二部分详细探讨了均衡的法学院课程设计应具备的特点:融合性、协同性和渐进性。该课程设置应该涵盖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咨询、事实推理、协商以及说服等法律技能,其授课方法又以苏格拉底式教学为典型。各种法律技能中无不蕴含着专业化的分析框架,依托这些分析框架,我们可以阐释那些专家们凭直觉即可感知的行为过程。其他技能课程教师也可以引导学生逐步掌握分析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的利益或立场、巧妙说服他人等律师的工作流程。[13]理论和实践的分离隔阂导致法学院教师将自己的教学重心限定于传授理论以及分析上诉案例,而将“其它技能”的传授排斥到学院教学职责之外。这就破坏了法学教育“外包”模式的外在合理性。[14]更为均衡的课程设置将有助于教师在技能教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预示着法学院和实践部门应彼此合作,以实现更为综合丰富的专业教学计划;也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存在着不同的发展机遇。[15]
本文第三部分探讨了阻碍法学教育改革的两大因素:一是对法律资格考试的担忧。法律资格考试驱使学生日益迫切地掌握律协所要求的课程,教师在法律核心课程中也不得不使用案例教学法。二是对体验式教育成本的担忧。简单地增加体验式课程的数量,会导致各类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难以维系平衡。[16]基于此,第三部分建议对法学教育进行结构性改革,并通过重新调配法学院现有资源以及调整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技能指导的一系列替代性战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