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需求的考察
一项新生的利益要上升为法律权利,仅仅进行权利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考量是不够的,还要具有相当的必要性,而验证必要性的关键就在于对社会生活中人们共同需求的考察。正如胡玉鸿教授所言“人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23]法律的问题就是人的问题。当下的法律若要妥当地解决社会当中的矛盾,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就要考虑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每个个体的切身需求。“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精神性存在的特质,决定了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为人们的根本追求。”[24]法律的实施,法治的推行就是为了保障人在社会当中拥有“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因此,人的需求是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是通过法律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进行保障才得以实现的。“从本质上看,‘权利'存在于社会共识之中,即只有人们就权利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肯定意见,权利才能存在”。[25]也正是出于这种对人的关照,才使得法律得以被坚守,维护权利的责任与义务得以被接纳。
不可否认的是,社会需求并非是某些单独个体需求的结合或某一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诉求,它需要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过程。因为个体需求往往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而利益为法律所承认则需要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保护的迫切性。从社会需求的形成过程来说,法治社会的建设使得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意识到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不受任何人侵犯,合理的利益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意识带来的最直观的现象就是诉讼的增加以及日常生活中权利话语的增多。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留意自己应当拥有哪些利益(权利),比如从交易习惯中发掘自己的利益所在,或者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中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这也是新型权利的萌芽阶段。尽管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能会混淆自己所拥有的利益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这种“自利”的意识推动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也成为了法治建设的社会土壤。实际上,新型权利的出现最初是社会当中的一部分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诉求提出,后来再经过不断的发展为社会上多数人所认同,“以产生足够的社会重要性与价值,从而产生出权利化的证成需求。”[26]可见,利益最初可能被少部分人提出,进而被多数人认同并接纳,随后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因此,考察一项利益是否具有保护的必要性,是否有必要上升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则需要立法者的智慧以及对社会和人的关照与关怀。(https://www.daowen.com)
总之,新型权利的形成应当遵循这样一种过程:社会需求—新生利益—新型权利。也就是说,新型权利的诞生并非是凭空想象或者是满足某一类人的某种需求即可——那将是一种不稳定的利益状态,相反,它应当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形成的一种普遍、长期且稳定的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能够产生相应的诉求并符合道德习惯的要求,同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而,我们才能将其进行法定化,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