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接受性:法律解释的重要追求
在司法领域中,从广义上来讲,可接受性是指诉讼的参与各方对程序之运行以及最终裁判结果是否认可、肯定及其程度。[19]一般认为,司法领域的接受对象为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公众,[20]而当事人是司法审判与裁判结果的直接对象,其起诉之目的即为了通过司法手段处理自己的纠纷以实现利益,所以裁判结果与其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文以可接受性重构法律解释,将接受之对象限缩为当事人。[21]裁判文书之所以需要围绕争点释法说理,究其原因,即需要提高其可接受性与说服力,以达到定纷止争。因此,作为解决法律争点之手段的法律解释也需要增强其可接受性。然而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将目光聚焦于立法者、法律文本与法律适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忽视了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因素,导致种种后果。所以对法律解释进行重构,需要强调可接受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