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引言

比较法是法律研究中的一门学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已经相当普及,这种普及无疑得易于协调欧盟成员国法律的努力。[3]这种日益普及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对法律研究中比较法的正当角色(作为方法的比较法)和比较法自身方法的关注。本文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重要问题:比较法是否是法律研究的一种方法或方法集合?比较法本身是否有合适的方法?

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回答上述两个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将作为上述两部分论证的基础,论述科学方法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基础部分是本文论证的核心。

然而,为了不影响我的论证结论,我将在论证之前首先使比较法的概念更加精准,并采纳一个宽泛的概念。为了本文的目的,“比较法”被假定为对不同法域、法系或法律传统的法律进行比较,并特别注重其相似性和差异性。(https://www.daowen.com)

为了避免可能的误解,不妨首先指出,本文提出的上述两个问题只涉及与法律方法有关的比较法的狭义问题,而根本不涉及比较法在法律方法以外的某些功能上是否有价值或者有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