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呼应——新型权利的话语背景

(一)立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呼应——新型权利的话语背景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下,新生利益向新型权利的转化需要经过法治体系逻辑一致性的审视。这其中,立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相互配合是新生利益融入权利体系并得以践行的关键所在。其中立法体系保障新型权利融贯于既有权利体系的检验,而司法体系则保证新型权利有序、合理地运行与实现。

新生利益入法首先要求新生利益与既有权利体系的融合,需要与整个权利体系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整体。不论在任何法系中,各法律要素之间都应有着一致的话语模式乃至一致的价值理念,任何法律的有效运转都不能离开相互融贯的要素配合。从这一角度来说,任何想要进入法律体系的思想或者诉求,都应当经过这种逻辑一致性的“审视”甚至“改造”,避免与既有的权利体系产生重复或者冲突。

同时,新生利益入法仅在立法理念上获得逻辑一致性的描述是不够的,立法还需考量司法活动的实践余地与可能性,如权利的选择、义务的承担、救济的途径等。如若对权利的塑造缺乏整体逻辑融贯的考量,那么就会引发实践中的难题:首先,盲目安置到既有权利体系中,对于新型权利的性质、种属、位序等研究不清,进而引发实践中的难题;其次,新型权利内部构造存在缺陷,没有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导致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其配套的义务体系与救济途径等不够明晰或难以执行;最后,与既有的权利内容产生冲突或竞合,导致新型权利概念、范围、边界的无序扩张,其调整的权利内容可能会出现重复甚至与既有的权利作出相反选择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一个逻辑自洽的整体是建立在合理支持和理由权衡之上的。也就是说,尽管一个整体内部的各要素之间的互相论证为我们提供了结论的理由,但是它们并非就是最为正确或合理的,它们仍要通过与其他得出相反结论的理由进行平衡,最后才能够得出一个正当的结论。在证成新型权利的过程中同时也存在着大量证伪的论据,论证随时可能被更强的反面论证所否定。[38]因此,对于新型权利的论证要在社会整体规则的语境下,在权利话语体系的背景中将各个要素进行整合再行评价与衡量,其中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道德规范。我们可以试探性地归纳新型权利入法的标准:(1)权利体系无矛盾或者具有高度无矛盾的可能性。法律本就应当是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但实际上不论是理论还是技术上总是难以实现理想中的融贯,新生利益入法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权利体系价值理念的指引,同时也要接受权利话语体系的约束,而非自成一派、自说自话。(2)新型权利与各既有权利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逻辑关联,存在彼此论证的可能。规则背后所体现的原则、价值与理念正是这种逻辑关联的印证。(3)其自身必须是融贯的或者较为全面的。也即该项新生权利能够为人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提供一套可以实践的行为法则,使得人们能够形成一种认识,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4)新型权利可以维持整体规则的稳定。尽管整体性思维在法律论证当中得到一致的肯认,我们也经常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诸如道德、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结合起来考量,但是仍然不甚注重各种规则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与融贯性。[39]在新生利益转化为新型权利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应当保持体系的适度开放,尽可能多地考量相关要素,注重整体规则的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