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法与立法方法的结合——新型权利的构建基础
新生利益转化为新型权利需要遵循法律本体的融贯,同样需要方法的综合运用。只有将方法规则有机、有效、有序地运用,才能使得新型权利入法的融贯性有所保障。实际上,面对一项能够用单一方法去识别出来的新生利益,我们也很难就做出认可其为新型权利的判断——它还需要其他的方法进行辅助。因为法律方法是一整套有关法律运用的方法体系,单一方法还不甚全面,难以得出妥当合理的结论。为避免单一方法得出的结论为其他方法得出的更强反面结论所推翻,应当在各种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之中进行平衡,以达到不同方法间可以互相支持、补强的目的。因此,要识别一项新型权利必须要经过“多道工序”的打磨,最后它才能成为一件精致的“艺术品”被放进法律的“橱窗”。
法律方法的融贯是将诸多方法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形成一个正确的支持结构(supporting structure),而这种支持结构能够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的融贯。[40]通常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方法的融贯运用一般针对的是法律解释方法内部的融贯,如文义解释优先,运用体系、历史、目的、社会学等解释方法在文义的边缘进行能动的解释。[41]而在立法层面,尤其是在新生利益的归纳、鉴别、转化等方面,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方法都将发挥这样一种功能,即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支持立法决定。正如前文所言,在构建新型权利之前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识别此项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是否为新生的利益;同时,通过法律论证理论确认一项新生的利益是否符合利益保护的合法性、正当性,而利益衡量则为我们探讨新生利益保护的普遍性与迫切性以及是否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等方面提供方法指引;另外通过逻辑化的体系思维,我们可以判断一项新型权利的位阶、种属,以便将其安置到法律体系的合适位置,或者运用漏洞补充方法将其归入某项既有权利的内容当中。在融入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法律修辞也为新生利益遵循法律体系的价值原则等方面提供妥当的表达路径。就如,在前文提及的德国司法实践提出营业权概念时,我们能够看到法律方法上的融贯运用,包括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论证等。(https://www.daowen.com)
综合运用的方法越全面,一项新生利益转化为新型权利的合理性就越强,它也就越接近整个法律本体的融贯性。从新生利益多数是人们通过诉讼阐发而进入立法者视野并最终进入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来看,一项权利的生成既需要法官的解释与推演,同时也要经过立法者的衡量与判断。实际上,权利体系的融贯并不强调证立过程中经验所发挥的作用,其更多关注信念与信念间的互相证成与逻辑一致,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来自一个理论内部的证成规则,正是由于不考虑经验的佐证,它对要素间的逻辑性与融洽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多方法之间的互相回应与互相支持,为我们研究一项新型权利并使其达致整体的融贯性提供了合理化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