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方法的“裁判理由”建构

基于法律方法的“裁判理由”建构

宋 菲[1]

摘 要 “裁判理由”内涵界定不清是构成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不同司法理念,当下“裁判理由”建构存在规范化和实质化两种不同路径,并分别导向迥异的“裁判理由”内容。结合“裁判理由”内涵及裁判说理的证立性特点,基于形式法治的规范化建构路径应成为主要选择。该建构路径的实质是运用法律方法,核心在于法律论证,并将“可接受性”作为“裁判理由”的建构目标。在具体建构中,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是最主要的方法。前者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后者通过逻辑、论辩和修辞方法,共同确立可接受的说理前提、依据与规则,且不同方法在具体说理中具有不同实效。

关键词 法律方法 裁判理由 释法说理 法律论证(https://www.daowen.com)

裁判理由,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具体内容的呈现,其贯穿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理适用以及自由裁量各阶段,目的是通过阐述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依据,增强裁判的公正透明度,进而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然而现实中,受制于我国独特的司法机制、制度语境和研究现状,无论是理论界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探讨、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应解释性文件,还是实务界基于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现实,均未能对“裁判理由”形成一致见解,尤其体现在和“裁判依据”的关系辨析上。其结果导致,作为裁判文书中的重要部分,“裁判理由”仅成为一种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我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论证资料的 ‘大杂烩'”。[3] 当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论存在质疑时,“裁判理由”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说服作用,继而导致裁判的公正性及权威性大打折扣。此时,如何准确界定“裁判理由”内涵,并基于理论和实践明确其建构路径,将对当下的法治推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