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学理论的组成部分:法律评价或一般性法律原则
2026年02月10日
(四)作为
法学理论的组成部分:法律评价或一般性法律原则
1.如前所述,法学上规则的依据基本上是对客观法的确定评价。譬如有价证券法的法律外观主义理论就以信赖保护原则与归责原则的结合为基础。又如法律行为的意思论(rechtsgeschäftlicheWillenstheorie)致力于意思自治原则理念的实现,与之相对的表示理论(Erklärungstheorie)则与法律外观主义理论相似,将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归责原则置于更高的地位。此外,若不追溯到合同对于双方“事实性”或“持续性”的拘束思想,并由此引出合同法的平等原则,那么不当得利法的差额理论只是一个肤浅甚至是难以理解的理论结构;而平等原则在联邦最高法院对融资租赁的处理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4]因此,只有在了解了某项理论背后的价值评价,才能真正理解该理论的预期应用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规则。是故,应将这种评价也纳入到法学理论的核心当中。
2.将前述案例中的相关表述理解为一般性法律原则是合适且容易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并没有规范特征,因此也无法单独确定规范后果,而是通过区分不同原则层次、与其他原则相互限制或组合来加以适用[65],但它可能包含了对于所建构规则的前提条件与后果的“倾向性说明”。[66]原则的功能则是限制或是提供根据。同时法律原则还能横向联系(Querverbindung)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因其无处不在,且于法秩序中不同处都有重要意义——如基本私法原则包括:意思自治、自我负责、信赖保护、等价有偿等,或者下述更为具体的原则如:有责原则,根据风险分配、风险控制等控制范围的思想来进行归责的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等等。此外,这类原则在法学理论以及体系建构中发挥类似于结构主义理论观念[67]中所谓“constraints”[68] 的作用——这一概念一般被晦涩地译为“横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