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恶劣)”的法律解释
张庆立[1]
摘 要 我国刑法将“情节严重(恶劣)”规定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罪名众多,但究竟何为“情节严重(恶劣)”一直是难解之谜。通过对现有96个罪名有关司法解释的考察,“情节严重(恶劣)”共包含事前、事中、事后过程中的20个解释要素。目前,刑法对“情节严重(恶劣)”的解释在解释罪名、解释方法、解释用语、解释结论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理论界对部分解释内容也多有质疑。事实上,尽管目前规范层面的司法解释应作针对性的改进,但现有情节严重(恶劣)之文义解释并非对刑法教义学的背叛,相反,归纳出的19个具体要素恰恰为解释情节严重(恶劣)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方向。只要立足于犯罪的本质,循着犯罪成立要件的方向回望,通过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就可以勾勒出情节严重(恶劣)的真实面貌:处于法定情节之外、犯罪构成四要件延长线上、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那部分要素。
关键词 情节严重(恶劣)法律解释 解释难题 解释方法(https://www.daowen.com)
与域外刑法往往坚持“立法定性而不定量”的立法模式不同,我国刑法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直接规定为犯罪成立要件,此乃我国刑法之特色,理论上称之为情节犯。据统计,在《刑法修正案(十)》实施后,刑法分则共规定了469个罪名,而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罪名就有122个,占刑法规定罪名总数的26%,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没有规定外,其他各章均有规定。[2]然而,司法实践中,究竟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一直是困扰司法人员的难解之谜。在理论上,那些已被司法解释所承认的解释要素是否具有正当性也屡遭质疑,面临存废之争。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研究是一个极富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命题。目前,在122个情节犯罪名中,已有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予以规定的罪名有96个。在规范层面上,这96个司法解释究竟将哪些要素解释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由于司法解释数量众多,罪名之间差别巨大,司法实践又极其复杂,要素范围并不清晰。这使得从解释论角度探求刑法中“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解释的一般规律变得十分困难却又十分必要,并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立法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由于厘清该问题的工作量之大、工作之琐细繁杂,并需要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故以往体系性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有必要予以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