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话语的语用分析

(一)分歧话语的语用分析

语用学的研究重点是主体对语言的使用,代表成果有奥斯丁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以语言的使用,作为研究人际交往的切入点。立法的本质便是交往活动,所以该理论与立法相契合。然而“言语行为理论”的分析框架若直接适用于立法论辩,会显得生搬硬套。论辩语言虽然也都为实施一定行为、实现一定目的,但论辩语言的构成较之发话行为、施事行为、取效行为的划分要更加复杂,且该理论对语用规范没有建设性意见。即便如此,“言语行为理论”的理念可堪借鉴。在该理论基础上,英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发展出一套“会话合作原则”,对立法分歧的解决更具适用性。按照“会话合作原则”观点,人们之间的会话并非互不相关的自说自话,所有参与者都存在至少一个共同目的,会话即是推动或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所以,任何不利于会话目的实现的话语都应被避免,以使会话朝正确方向进行。为判断话语是否符合会话目的,“会话合作原则”设置了四个次级准则,作为判断标准:第一,量的准则。所说的话应不多不少,紧密结合会话目的。第二,质的准则。发言者不能撒谎且应有充分证据。第三,关系准则。发言者应与其他参与者的问答关联,产生实质的沟通互动。第四,方式准则。参与会话的表达方式应简洁、清楚、明确。[32]

就作为立法论辩的会话来说,其目的肯定是解决立法分歧。但“会话合作原则”适用于论辩语言规范同样笼统抽象,我们仍然无法准确界定立法参与者的发言是否符合四项准则。因此,只有对立法论辩中产生分歧的原因本身进行分析和类型划分,才能明确话语的使用,进而围绕其原因化解分歧。首先要指出,立法分歧并不全是价值偏好分歧。立法过程中的确存在大量由于不同个体主观价值判断造成的分歧,例如关于死刑废止、安乐死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争论不休。但不能就此下结论,宣称立法再无其他类型分歧。正因为现有制度过于忽略价值分歧的解决,所以对立法分歧的研究容易高度集中在价值分歧,从而忽视其他分歧。实际上,立法分歧至少还包括事实认定分歧与知识理解分歧两类。

事实认定分歧在几乎所有分歧事件中都显而易见。就立法而言,科学立法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要紧密结合社会现实、客观需求,事实认定工作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认知能力差异,立法参与者们往往对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以及与立法的关联性存在较大分歧。[33]例如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矿产资源法》时,就是否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产生分歧,分歧原因即在于各方对矿产资源开采的实际状况认知不同。一种意见认为矿产资源已面临严重破坏,亟待通过立法予以保护;另一种意见却认为,目前矿产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不符合经济建设主基调。为弄清事实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山西、云南进行实地调研,在事实基础上才确立严格保护方案。[34]当前形势下,数据安全立法情况与此类似,主要分歧便是如何实现数据监管、利用与保护的利益平衡配置。这涉及到数据现状的事实认定,是数据未得到充分利用并阻碍了信息产业发展,还是数据被过度利用并对个人权益、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再如我国强制婚检制度取消后,出生缺陷率的急剧上升是否与此有关引发的争议。[35]这项争议延伸到《民法典》制定中,应不应取消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36]出生缺陷率上升作为一项事实,与上述立法是否存在关联正是分歧的焦点。(https://www.daowen.com)

知识理解分歧则涉及对专业术语、科学定理及客观规律等相对固定知识的认知和理解。形成原因是立法参与者的专业知识方向和水平存在差异,有限的知识范围导致某些专业方面立法的莫衷一是。以脑死亡立法为例,该项立法虽未提上正式议程,但其争议起源于21世纪初卫生医学界,随后引起广泛社会讨论。在对是否应就脑死亡立法展开争论前,至少要先从科学立场上明晰什么是脑死亡,才能进一步确定其立法意义、价值和作用。[37]再以《数据安全法》立法争议为例,其分歧的另一焦点便是何为数据,何为数据权?这需结合信息技术相关知识回答。还有一点要澄清的是,知识理解分歧中的知识内涵是狭义的,仅指明确无误、获得公认的公理、定理、术语、规则和规律。既不包括历史、现实、国外相关的事实状况,也需与包含价值偏好的学术观点、理论学说等相区别,因为这两类内容从语用角度分析,本质上还是在陈述事实和表达价值诉求。

以上对立法分歧类型划分的模型建构,并非严格限定、一成不变的。这体现在:其一,事实、知识、价值虽然可以作大概区分,但三者间互相渗透。例如在知识和事实的选择、陈述过程中,必然会带入主观价值偏好。知识和事实之所以能够独立成类且不被价值偏好吞没,是因为无论怎样渗入主观因素,两者都有其独立的论证依据。知识论证在于对科学公理、定理、术语、规则和规律的阐释,事实论证则交由证据。其二,事实、知识、价值分歧在立法实践中通常会相互结合或衔接。以一个立法主张为例:“雾霾是有害的,造成了很大的污染,我们应当通过立法防治雾霾。”在该主张中,有两个前提条件要证成,即雾霾是否有害和雾霾是否造成污染。雾霾是否有害显然需科学知识予以回答,而是否造成污染则要用事实证明。[38]在解决知识、事实分歧后,立法分歧仍没有圆满化解。紧接的问题便是,即使雾霾有害并造成了污染,我们应不应当以立法方式防治?这进一步引发价值偏好分歧。至此,通过语用学方法分析立法分歧语言困境的逻辑脉络便已清晰。在对立法分歧原因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解决分歧的论辩语言相应被归类为:针对事实认定分歧的事实陈述话语,针对知识理解分歧的科学阐释话语以及针对价值偏好分歧的价值诉求话语。各类型话语在论辩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会话合作原则”要求,围绕其目的和主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