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双层空间的新法律思维方式

(三)重建双层空间的新法律思维方式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3D全息成像技术、5G的出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进行了叠加,出现了双重空间。与此同时,高效处理的大数据使得聚集的“数据池”具有了巨大的财富价值。传统工商业时代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都面临着改变和转换。人们开始重视相关关系的寻找而取代寻找因果关系,并通过全样本的数据分析,来利用实时的、有力的、交互式的数据可视工具,做出更好的司法决策。[47]

其一,打破“数据”的物理思维模式。数据已经不仅仅是存在于物理空间的民法权客体对象,也是存在于赛博空间的载体。首先,数据受制于架构的设计,不具备独立性。其次,数据是非竞争性物品。对于数据而言获得使用权等同于某种意义上的所有权。最后,数据具有高速流动的特点,传统静态的法律保护模式并不适合促进数据的流通价值。基于数据的新特性,需要转换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数据不仅仅存在于物理空间,而是存在于双层空间;有关于数据的法律思维保护模式也需要从单向静态向双向动态转变;由于数据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开放性的基本特征,数据从私有性基础转向了公共性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构建法律、技术相结合的数据保护新思维。不论从立法难度而言还是从数据流动和共享的角度出发,仅仅从立法赋权的思维出发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数据确权等相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国家或者地区在立法上解决了数据赋权的问题。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有关于数据相关权属的界定问题,可能需要法律和技术相互结合共同完成。法律提供理论支撑,最后还是要落实到技术层面。比如依靠“匿名化”的基于可信中介的技术,或许能更加直接、有效地实现数据权利保护和数据应用之间的平衡。[48]虽然“知情同意”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前提,但数据也很难得到真正的保护。而区块链被称为“无需信任”的信任构架。借助于区块链,人们之间的交互不再需要外部中介机构,这即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要旨。[49]为了更好的解决数据确权和利益分配问题,可以通过将法律语言转化为代码镶嵌到系统中进行规制。在数字时代,构建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数据保护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