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VS.权利保障
2026年02月10日
(一)效率VS.权利保障
多数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是在刑法为回应社会发展和观念变化而扩张自身机能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的背景下,对如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开展的探索。2017年1月12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在不降低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14]因此,在当前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之下,有必要简化一部分案件的程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处理有争议的复杂刑事案件。
然而,上述看似合理的推论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效率价值是所有刑事诉讼程序追求的正当价值之一,却也并非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追求,既有理论未能对在何种程度上效率价值能够正当化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提供有力的论证。以效率价值作为论证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性依据,无法回应以下疑问:“效率并不是专属于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价值追求,普通程序同样也要考虑效率,同样对效率价值有所追求,但为何普通程序不能简化?”[15]因此,由效率价值并不能当然推论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并且,与此前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不同,认罪认罚从宽被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虽然其适用范围学界仍存在争议,但显然不同于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在这么大的范围内简化程序必然需要较之于效率价值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