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恶劣)要素的类型化分析
早在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时就有将“情节严重(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加以规定的立法例,但彼时,刑法共规定有111个罪名,而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的罪名共计23个罪名,约占罪名总数的20.7%。1997年刑法实行后,我国刑事立法又经历了十一次修正,包括一个决定和十个修正案。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的罪名已经达到122个,约占罪名总数的26%。情节犯的数量增加了近100个之多,目前的立法分布情况如下:
首先,从罪名的分布看,当前刑法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仍然没有情节犯的规定外,其他章节都存在情节犯的立法。情节犯在具体章节中的分布由多到少(四舍五入)依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4个罪名,占比2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7个罪名,占比2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个罪名,占比13%;危害国防利益罪13个罪名,占比11%;渎职罪12个罪名,占比10%;军人违反职责罪9个罪名,占比7%;贪污贿赂罪6个罪名,占比5%;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罪名,占比3%;侵犯财产权罪3个罪名,占比2%。
其次,从刑罚的分布看,当前的刑法规定的情节犯的刑罚涵盖了所有的主刑和附加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五种主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三种附加刑。按照法定最高刑从低到高的顺序,情节犯的分布情况如下: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有2个,占比2%;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1个,占比1%;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6个,占比5%;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43个,占比35%;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11个,占比9%;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30个,占比25%;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15个,占比12%;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10个,占比8%;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名有2个,占比2%;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2个,占比2%。
综上,从上述将“情节严重(恶劣)”规定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条文内容看,其呈现出如下明显的特点:一是其多规定在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章中就规定有罪名65个,占现有情节犯总数的比例为53%。二是多规定在法定最高行为三年以上的重罪中,其中法定最高刑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则有70个,约占情节犯总数的比例为57%,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上的罪名就达到了29个,约占情节犯总数的比例为24%。三是从立法表述上,规定情节严重的罪名远远多于规定情节恶劣的罪名,前者有112.5个(0.5个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型的寻衅滋事罪),后者仅有9.5个(0.5个为随意殴打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目前,据笔者系统的整理统计,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按照大致的分类,“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共包含20个方面的构成要素。除留有余地的抽象要素(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它”情形的情况)以外,情节犯之情节所包含的19个要素大致可以划分为事前要素、事中要素和事后要素三类要素。
所谓事前要素是指存在于犯罪实行行为之前的要素。从目前司法解释来看,其只包括再犯要素。再犯要素,即因实施同一性质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后再犯的情形,有学者称之为人格要素[3]。其又可以划分为“五年两次又犯”型(如虚开发票犯罪)、“三年两次又犯”型(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两年两次又犯”型(如虚假广告犯罪)、“二年一次又犯”型(如诽谤犯罪)、“一年一次又犯”型(如包庇犯罪)、“一次又犯”或“两次又犯”型(如非法行医犯罪)、“犯罪与非犯罪前科并列规定”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要素。
所谓事中要素是指存在于犯罪实行行为过程中要素。根据目前司法解释,其包括行为、后果、主体、主观四个方面的要素:(https://www.daowen.com)
首先,行为方面的要素。一是数额要素即犯罪对象经济价值的大小和客观数目之多少,[4]其包括数量(如走私废物的数量)、金额(如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5])、比例(如交易流通股占流通股总量和同期总成交量的比例)、数量或金额(如虚开发票份数或金额),以及“数量(或金额)+比例”(例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既要求虚构的金额,同时要求这一虚构金额必须达到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五种模式。二是手段要素,其包括非法手段,如采用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的;贿赂手段,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贿或受贿的;劣残手段,如强迫交易手段恶劣;伪造手段,如枉法裁判中伪造、变造、隐瞒、毁灭、篡改证据、材料的;勾联手段,如勾结境外或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持械手段,逃离部队时携带武器装备的;指使手段,如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聚众手段,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网络手段,如违规连接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具体手段,如虐待罪中,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三是对象要素,即对象人的身份特殊或数量众多,以及特殊犯罪行为。它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如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的;公务机关或人员,如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特殊犯罪行为,如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进行包庇的;对象数量众多,如强迫交易3人以上的;其他特殊对象,如擅自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四是次数要素,是指在其他要素不满足的情况下,以次数的多少认定情节严重的要素,即“实施同种行为累积达到多少次时才构成犯罪”[6],包括“多次”,如多次索贿的;“3次以上”,如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多次(3次)”或“次数较多”,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多次(3次)的;“期限+次数”,如2年内3次以上通风报信包庇的。五是时间要素,即特定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或者时间的长短,具体包括抽象规定“时间较长”,如虐待持续时间较长的;规定“战时或执行重大任务时”,如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规定“3个月或6个月”,如雇用逃离部队军人一人六个月以上的。六是地点要素,指行为实施的地点特殊的情形,即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是人(起)次要素,即对象与次数的并称,包括“3人(起)次”以上,如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3人次以上的;“大于3人次”以上,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5人次以上的。八是手段型的自伤,指将自伤作为不法行为的方式的情形,作为手段的行为人自伤自残一般不会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如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其次,结果方面的要素。一是危险要素,是指具有实现实害结果的较大可能性的情形,如非法行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二是损失要素,是指含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要素,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造成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枉法裁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个人)或20万元(单位)以上,或者造成间接经济损失50万(个人)或100万元(单位)以上;明确规定损失的性质及数额,如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只规定“抽象损失”,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是伤害要素,主要是指人身伤害方面的要素,同时排除自伤、自残的情形,包括以“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为起点,如遗弃致使家庭成员身体严重损害的;以“轻微伤”为起点,如强迫交易致人轻微伤的;以“轻伤”或“伤残”为起点,如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人轻伤以上的;以“重伤”或“死亡”为起点,如遗弃伤病军人致其死亡的;以“精神失常”为起点,如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的。四是结果型自伤和严重后果列举型自伤。结果型自伤即被害方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是指将自伤作为结果不法的内容看待的情形。例如,虐待被监管人,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列举型自伤,即将被害人自残、自杀作为严重后果之一的情形。这一情形与“结果型自伤”有相似之处,自伤都体现为一种结果不法,但也存在显著的区别。对于“结果型自伤”而言,自伤是被包含在造成的伤亡结果不法之中的,要求必须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而“严重后果列举型自伤”就是结果不法本身,不要求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例如,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是影响要素,是指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来作用或改变人或事的行为、思想或性质,它包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传播淫秽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恶劣影响,如虐待俘虏,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严重影响,如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影响的。六是后果要素,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中除去损失、影响、伤害、自伤以外的那一部分结果,具体包括抽象严重后果,如传播淫秽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任务完成,如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妨害刑事追诉,如包庇致使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未能及时归案,或造成卖淫嫖娟人员逃跑,致使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危害正常秩序,如传染病防治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其他具体后果,如走私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再次,主体方面的要素,即主体特殊身份和主体数量众多,其包括特殊身份的主体,如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故意或过失泄密军事秘密的;数量众多的主体,如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最后,主观方面的要素,即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故意等,具体包括“明知”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武器装备肇事的;“动机”的主观要素,如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目的”的主观要素,如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虚报注册资本的。
所谓事后要素是指存在于犯罪实行行为之后、立案之前的要素。从目前司法解释来看,其主要包括如下要素:一是拒不改正要素,即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后,拒不配合执法的情形。在满足这一要素的情况下,刑法处罚的仍是不法行为本身,而非拒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拒不配合执法的行为仅仅是将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到满足犯罪程度的水平。有学者称之为“犯罪成立的行政程序性条件”,认为其在实体上具有标识违法构成要件行为和标明行为人责任身份的功能。[7]这一要素包括:拒不交出,如拒不交出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管制刀具的;拒不报告,如过失泄露军事秘密,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是条件要素,即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后,经过一定的前提或者又实施一定不法行为的要素。它既包括前置条件,即在实施不法行为后,经有关机关教育或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听从教育或意见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服役的,同时也包括后置条件,即在实施不法行为之后,并不需要有关机关先进行教育或提出意见,而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又实施了其他不法行为的情形。例如,偷越国边境后,又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三是用途要素,即犯罪对象或犯罪所得被自己或他人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犯罪活动的情形。它分为“单纯违法”型,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单纯犯罪”型,如非法提供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违法或者犯罪”型,如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拒不改正要素既包含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包含客观的主观方面(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后拒不报告的行为)。在条件要素中,前置条件系主观要素(如经教育或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后置条件系反映客体要素(如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