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判断的法教义学立场
法教义学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这内在地决定了,尊重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法教义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法教义学不仅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提炼、整合,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了理论体系。[33]我们在搭建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法教义学框架时,必须首先追溯平台侵权责任究竟涉及哪些法律规定。通过对近些年电商平台侵权案例的检索发现,电商平台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三种类型:人格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由于电商平台特殊的第三方性质,所涉纠纷中原告多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及第3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为依据向平台主张连带责任。但亦有部分案件,由于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原告转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为依据要求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4]除此之外,所涉法规还包括《电商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专门法律文件,以及众多司法解释和意见办法。这些法律规范文件构成了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分析的法教义学框架,同时也是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判断的规范起点。然而,这些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平台侵权案件时,却又极易引发逻辑混乱、体系化不足和法律价值偏差等难题。
特定的规范解释、疑难案件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复杂法律问题的回答都需要在法律论证框架内展开,并以一种适合法律实践的方式进行证成。[35]在面对琳琅满目的法律规定时,我们必须及时引入法教义方法,自觉考证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判断各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理清电商平台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逻辑结构,特别是找准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判断的体系脉络。例如,如果将民法典的条文视为单纯的规范要素,模糊化地适用于民事案件中,那么条文就只是单纯的裁判工具,就会使得法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文件之间充满松散或混乱的关系,甚至毫无法律位阶规则和体系性脉络可寻。故而,我们必须借助法教义学将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地连接起来。只要法教义学的操作与规范性诉求存在关联性,那么法教义学就必须最大限度地符合既存的法律秩序。[36]法教义学要求在解释规范责任时制定最基本的目标诉求,责任规则的底线应尽可能往下降,从而降到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各个层次的人们,并且人们在这个责任体系里面能够各美其美,和而不同。人和人有不同的诉求,这些诉求甚至水火不容,相互冲突,如果简单地把它们放在一起,就会发生激烈冲突。而一个好的责任界定规则、一个好的责任体系就是能把不同的事物圆满地包容在一个规则范围之内,就像一口锅,把水和火分至锅的两端,水再多、火再猛,由于有锅的作用,它们能相辅相成、和谐相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我们应该运用体系思维的方式来处理平台侵权责任涉及的这些法律规定,进而才有可能以法理思维和法律逻辑来判断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法理思维是建立在尊重法律规范、法治秩序之上的综合决断方式,它既强调思维决策过程的法治之理,又主张对所有的法律假定和拟制适用批判思维、体系思维和反省思维,以保证决断的正当性。[37]也就是说,对于电商平台侵权责任而言,法教义学的功能旨在搭建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桥梁,确保司法案件获得有效处理,维持这些法律规定之间的体系性和协同性。强调体系性和协同性的重要性,也是为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建立新型责任规则以降低电商平台侵权风险的现实考量。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界定,只有秉持法教义学的严格立场建构一种体系化的判断模式,才可能修复或消除电商平台目前诸多法律规定之间的竞合或冲突,填补断裂的法律规范与案例事实之间的语义空隙,从而达成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判断的规范性,引导电商平台法律治理走向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