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裁判创新
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数据成为一种财富,成为驱动商业的一种重要模式。淘宝、百度、新浪、今日头条、谷歌、Facebook等国内外互联网巨头公司对于数据权益的竞争日益激烈,所涉及关于数据的纠纷也已经从原始数据逐渐蔓延至衍生数据。数据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部分企业为了牟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通过违反Robots协议或者通过Open API的方式获取或者使用他人的数据,进而引发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于目前数据市场的竞争处于失序的的状态,导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现行法律条文适用的滞后性、公认“商业道德”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数据相关权属界定的模糊性等一些司法适用的困境,为此,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应该寻找司法适用新方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