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权益平衡

(二)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权益平衡

当下关于利益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赫克所创立的利益法学所倡导的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二是在日本民法学界所创立的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利益衡量论。[41]数据是多元利益的体现,当多元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官需要对各方的利益主张和利益冲突进行具体地分析,通过实质判断进行权衡和取舍,进而确定出需要保护的利益。“为了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定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42]

利益衡量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强调在个案裁判中进行价值判断的方法;二是一种以结果为取向的方法;三是具有明显的妥协性;四是判决合法、合理、合情是利益衡量追求的目标。[43]有学者构建了利益的四个层次结构: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主张应该区分不同的利益类型从而增加衡量结果的妥当性和科学性。[44]个人数据也包含着信息主体利益、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的利益衡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是首要衡量利益。《民法典》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是首要条件;《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经被收集者同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也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了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规范。由此可见,《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将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作为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依法取得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获得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是基础,因为对个人进行告知,赋予个人选择权,这不仅包含着对个人人格的尊重,同时使得个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预期相关的风险。[45]在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提出了“三重授权原则”。第一个“用户授权”指用户同意微博可以收集用户数据,第二个“平台授权”强调微博同意脉脉的数据抓取行为,第三个“用户授权”指用户同意微博将数据共享给脉脉,法院认为只有同时满足这三重授权,微博的数据才能合法地共享给脉脉。在数据不正当纠纷案件中,法院提出“三重授权原则”,由此可见,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是法官需要保护的首要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合理使用的重要权益。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保护和数据流动的平衡是数据法的核心问题。如果给予数据主体绝对权的保护,可能导致数据无法产生集合性“数据池”的集体性价值,甚至可能出现“反公地悲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也应该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46]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对于数据享有的合理使用的权益也是法官需要权衡的重要权益。对于数据可以基于重要性和行业领域的区分为基础进行分级分类的保护,我国《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对不同类别的敏感信息作了不同的收集规则,《民法典》也已经将隐私权、个人信息和数据进行了区分,使得未来数据流动的空间越来越大。在淘宝诉美景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有商业价值。淘宝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对于“生意参谋”享有竞争性权益。在“微信数据”权益之争腾讯诉群控软件案中,法院也指出网络平台对于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但在这两个案件中,法官都强调是权益保护,并不是权利保护。权益体现的是具体个案中特定主体之间特定利益的权衡和考量。